伊斯蘭法文化在其整個文化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伊斯蘭法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目前,世界上有10億穆斯林,遍布亞、非、歐,有40多個伊斯蘭國家。伊斯蘭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支配著穆斯林的生活,有些國家甚至定伊斯蘭教為國教,以教法來治理國家。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我國與各伊斯蘭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里的交往日益頻繁。在國際交往中,彼此相互了解、相互學習,已成為相互合作的必要前提。對于國人而言,了解伊斯蘭法文化,便成為了解伊斯蘭國家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伊斯蘭法的立法源泉。
通常伊斯蘭法的立法源泉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古蘭經》。《古蘭經》被認為是真主的“啟示”、人類的指南,故而成為伊斯蘭法的首要依據。《古蘭經》有關法律方面的內容大體分兩類:一類是屬于調整人與真主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念、禮、齋、課、朝等宗教功修;另一類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婚姻家庭、財產繼承、商業貿易、債權。債務等民事內容方面和有關奸淫、盜竊、殺人、搶劫等刑事內容。其它還有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內容。
(二)圣訓和圣行。“圣訓”和“圣行”’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錄以及對某項事物的默認。“圣訓”和“圣行”的內容大致可分為:(1)言語的圣訓。主要內容是先知對《古蘭經》含義和律例的詮釋,以及本人的有關倫理道德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訓導和箴言;(2)行為的圣訓。是指先知本人雖沒有說過,但在宗教功修、飲食起居和其它方面所作的示范;(3)默認的圣訓。是指圣門弟子在遇有先知未親自參加或過問的情況下,根據《古蘭經》和圣訓的原則精神,結合實際,運用自己的判斷,對某項事物進行處理,得到先知本人的默認,這在法律上被歸于“圣訓”,因而成為“圣訓”的一部分。《圣訓》成為僅次于《古蘭經》的第二立法依據和源泉。
(三)“公議”。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其中有些問題在《古蘭經》和《圣訓》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伊斯蘭法學家們根據《古蘭經》和《圣訓》的基本原理,從實際出發,提出自己的法律見解,如果權威的法學家們對這些新問題所持的意見一致,那么這些新見解就可以作為斷案的根據,供法官采用。這就是伊斯蘭法立法的第三個源泉,即“公議”(伊直麻爾)。有了“公議”和下面將要談到的“類比”,使得伊斯蘭法律擺脫了僵化和凝固,充滿了靈活性和適應性。
(四)“類比”。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法學家和法官碰到《古蘭經》和《圣訓》中沒有直接涉及的問題,他們可以根據《古蘭經》和《圣訓》中已有的規則類推、比照,從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先知本人是首先提倡類比原則的人。他曾鼓勵他的弟子在處理《古蘭經》和《圣訓》中沒有現成答案的案子時,運用類比原則。不過,伊斯蘭法學家們為了防止人們濫用“‘類比”原則,對此做了嚴格規定:(1)必須以《古蘭經》、《圣訓》和“公議”為基礎;(2)結論不得與《古蘭經》和《圣訓》相抵觸;(3)賴以類比的訓誡或實例應具有普遍性;(4)律例的根據必須明白無誤。
伊斯蘭法文化通過上述四個源泉的充實,使之不斷完善,不斷更新,進而成為一種內涵豐富、獨具特色、自成一體的法文化。
二、伊斯蘭法文化的主要內容
伊斯蘭法文化包羅萬象,內容豐富,難以盡述,但最主要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文化。憲法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礎和依據。據此,在伊斯蘭法文化中,能具備上述特征者,為《古蘭經》。《古蘭經》被認為是真主為人類制定的根本大法。穆斯林學者認為,《古蘭經》不僅是伊斯蘭世界“萬法之源、萬法之母”,而且還是全世界全人類的“萬法之源、萬法之母”。因為現代憲法的內容,局限于一國的主權,一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國家結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等,而《古蘭經》的內容包羅萬象,涉及各個領域,超越國家、民族,面向全人類。
《古蘭經》的制憲原則主要有:
1、真主主權說。一般世俗的法律觀點都認為,立法權在人,這個“人”有時候是皇帝、君主,有時候是人民,根據時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總之,主權在人(民)。而伊斯蘭則認為,宇宙之主——安拉創造了天地萬物,包括人在內。因此終極的主權屬于安拉。故伊斯蘭國家的憲法規定,伊斯蘭教為國教,確認國家的終極主權屬安拉。
2、先知權威說。安拉雖是宇宙之主,擁有終極主權,但人間的事情安拉不會直接干預。而是通過派遣使者來管理。使者既是凡人又不同于凡人,使者肩負傳達安拉命令,實施安拉大法的使命,故要求人們服從安拉的同時,要服從先知。
3、實行議會制度。根據伊斯蘭教義,安拉雖為人類制定了根本大法——《古蘭經》,但《古蘭經》的規定是原則性的、根本性的、指導性的。對于特定時空背景下的具體事物,安拉要求人們運用自己的理智,發揮人的創造性、主動性去判斷,去處理。但是鑒于個人智力、能力、精力和其它局限及弱點,伊斯蘭又反對人們獨斷專行,搞獨裁政治。凡是國事、眾人之事都要求協商協作。《古蘭經》指出:“他們的事務是由協商而決定的。”(42:38)先知穆罕默德凡遇有重大事務,都曾與遷士、輔士及其弟子、戰友磋商研討,有時甚至放棄自己的主張,而采納眾人的意見。由此可知,伊斯蘭實行的政體是議會民主政體,而非專制獨裁政體。
4、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真主賦予說。根據伊斯蘭法理,公民都有一些真主賦予的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如生命權、財產權、名譽權、受教育權、信教權、勞動權等等,這些都是真主賦予的,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再如念、禮、齋、課、朝“五功”,以及對家庭、對社會、對國家的其它義務,也都是真主賦予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廢除。
5、真主面前人人平等說。伊斯蘭法哲學主張,全人類都是真主大家庭中的一員,真主面前人人平等。伊斯蘭極力反對建立在門第、財產、種族、民族、語言、文化等基礎上的等級觀念。
6.公平、自由、秩序說。根據伊斯蘭的法理,公平、自由、秩序是法律的價值所在,也是目標所在。伊斯蘭反對奴隸制度,主張解放奴隸,實行自由平等。“自由”還表現在意識形態方面,主張信教與不信教都有自由。《古蘭經》指出:“宗教信仰無強迫。”(2:255)伊斯蘭在提倡公平、自由的同時,還主張秩序,力求使個人自由與社會制約相統一。它要求人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權時,不要侵犯別人的自由,不要危及群體的安全。
(二)民法文化。在伊斯蘭民法文化中,包含了經濟法文化、商法文化、婚姻法文化、所有權法文化、債法文化、繼承法文化。這些法文化相互交叉,相互聯系,很難截然分開。為敘述方便,姑且分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經濟法文化。上面已經提到,根據伊斯蘭法,在政治上,一切主權屬于至高無上的安拉;同樣,在經濟上,萬物為安拉創造,萬物的所有權自然而然地歸安拉(《古蘭經》2:29)。據此,伊斯蘭的所有制既不是完全的公有制,也不是絕對的私有制,而是“有限的私有制”。它認為,完全的公有制會助長平均主義,扼殺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而絕對的私有制又會導致兩極分化。分配不公以及與此相關的拜金主義、人格異化等等。而伊斯蘭的“有限私有制”,是一種終極所有權屬真主,經營權和占有權屬主的代理者——人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通過經濟法規范人們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的行為,最終實現:努力生產、公平交易、合理分配、適度消費。伊斯蘭法學家認為,伊斯蘭經濟屬于市場經濟,而非計劃經濟。所不同的是,商品的供給與需求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亞當?斯密)加以調節的同時,在市場和經濟規律的背后還隱含著伊斯蘭的經濟道德規范、行為準則和價值觀。這是真正的“看不見的臂膀”。
伊斯蘭經濟法關于經濟活動中的合法與非法的規定很細很多,難以盡述。但主要的非法經濟行為有以下幾類:第一類是不勞而獲的剝削行為。比如禁止利息等。第二類,非法地生產和交換所得也為非法。伊斯蘭法禁止生產和經營的事物有:酒、豬肉(含其它禁食物)、佛像、煙草、毒品、淫穢書刊、音像價質、色情服務等等。通過欺詐性的或損人利己的手段獲得財富也為非法。這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其二是具體交易中的欺詐行為。這種過程(制造、販賣、欺詐)和結果(贓款和利益)均為非法。同時,伊斯蘭經濟法鼓勵合理競爭,反對壟斷和囤積居奇。第三類,分配不公也是一種非法行為。由于人們的天賦、能力、環境、條件不同,經濟收人也會有差別。伊斯蘭經濟法承認差別,但不允許貧富懸殊。為此規定了眾所周知的天課制。第四類,由消費不當引起的非法經濟行為。伊斯蘭經濟法在要求人們對財富做到取之合法的同時,還要求做到用之正當。所謂不正當消費是伊斯蘭法所禁止的一些領域,如飲酒、吃禁食、賭博、吸毒、競富比闊。色情消費等等。正當消費,指的是以慈善為目的的消費,如贍養父母、撫養孤兒、捐助教育、從事朝覲等。同時,伊斯蘭經濟法鼓勵適度消費,禁止浪費與吝嗇。
2、婚姻法文化。婚姻法文化在整個伊斯蘭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伊斯蘭婚姻法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鼓勵結婚,反對獨身。
(2)男女雙方都有婚姻自主權。
(3)提倡一夫一妻,允許有條件有限制的一夫多妻。伊斯蘭的婚姻法原則上規定一夫一妻,如遇特殊情況便允許變通而多妻。例如大戰以后,男人傷亡過多,女子過剩。兩性比例嚴重失調,這種情況下允許有限制的多妻,至多四個。但條件是能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否則,只可娶一個。
(4)禁止近親結婚。伊斯蘭婚姻法規定,一個男子不得與下列親屬通婚:A、母親及所有女性后代;B、女兒及所有女性后代;C、同胞姐妹、異父姐妹和異母姐妹;D、姑母及任何后代的姑母;E、母及任何后代的舅母;F、侄女和外甥女;G、乳母與同乳姐妹。
(5)禁止異教通婚。鑒于共同的信仰是家庭生活幸福的基礎,伊斯蘭禁止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婚,“有經人”(指基督教、猶太教女子)除外。
(6)提倡夫妻雙方互敬互愛。
(7)丈夫有義務負擔家庭費用,妻子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
(8)允許離婚而又討厭離婚。
3、繼承法文化。繼承法文化在整個伊斯蘭民法文化中占重要地位。先知有句名言,說:“要學習繼承法,傳授繼承法,因為這方面的知識占全部有用知識之半。”
伊斯蘭法規定的繼承制度,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個方面。前者為選擇性的,后者為義務性的。
(1)遺囑繼承。伊斯蘭教前的阿拉伯社會,婦女無繼承權,繼承權為男子獨享。伊斯蘭繼承法則確認男女都有繼承權。并對各類繼承人應得的份額作了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為了克服法定繼承的僵化性,遺囑繼承和亡人臨終前的遺贈又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補充手段。這使得那些被排除法定繼承權的遠親、孤兒、貧民和在亡人生前曾以各種方式幫助過亡人的鄰里好友有機會得到一些周濟。不過繼承法又對遺囑繼承作了嚴格的條件限制:其一,遺囑處分遺產,不得超過被繼承人全部凈資產的三分之一;其二,被繼承人生前要秉公遺囑,不得把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開始繼承遺產的法定時間。在執行遺囑時尚需遵循兩條原則:第一,留足安葬費;第二,償還亡人生前所負債務。
(2)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人資格和繼承份額以及有關的各項制度。伊斯蘭教以前的阿拉伯社會,只承認父系男性的繼承權,女子和未成年人沒有繼承權。伊斯蘭繼承法確認了女性親屬的繼承權,其基本原則是:第一,丈夫和妻子有權相互繼承;第二,女性親屬和母系親屬有資格繼承遺產;第三,父母和直系尊親有權繼承遺產,不被晚輩卑親屬所排除;第四,處于同一親等的男子得兩倍于女子的份額。
之所以規定男子的繼承份額多于女子,法學家解釋說,這是由于男子負擔結婚費、家庭生活費等支出。女子雖在結婚前需要生活費,但在結婚時即可獲得相當的聘禮,結婚后生活費等均由丈夫負擔。女子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聘禮和其它合法收入。這是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決定的,而非男女不平等。平等不等于平均,平均也不意味著平等。
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具體份額因具體情況不同而顯得比較復雜。《古蘭經》第4章第11節、第4章第12節、第4章第176節都有詳細規定,因篇幅所限,此不引證。
需要指出的是,伊斯蘭繼承法特別強調維護孤兒的繼承權。《古蘭經》反復告誡人們不要侵吞孤兒的財產,也不要以自己的次的財產換取孤兒的好的財產。要求監護人在孤兒成年后,將其財產還給本人。
所有權法文化和債法文化。在前面的“經濟法文化”中已經提到,根據伊斯蘭法,真主是一切財富的所有者,《古蘭經》指出:“天地的寶藏只是真主的。”(63:7)不過真主是一切財富原則上的終極所有者,人是受真主的委托而具體占有財產者,人可以在有關法律條件下支配、處理、使用自己所占有的財產。
伊斯蘭所有權法鼓勵人們合理合法地獲得財產,合理合法主要表現在:一是通過生產、勞動獲得或增加財產,擴大對財產的占有;二是通過公平交易獲得財富和擴大對財產的占有;三是為主道立功受獎而獲得財富。伊斯蘭法禁止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財富,如搶劫、偷竊、敲詐、欺騙、賭博、放高利貸、投機、壟斷、受賄等。伊斯蘭法還規定,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國家沒有權利強制收取私人財產;在公共利益需要時,可以吸取私人的部分財產,但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伊斯蘭法對財產的使用權也有一些規定,如不允許財產(包括生產資料)閑置,要求充分利用財產,使其增值,使其造福人群;鼓勵適度消費、禁止浪費與吝嗇,禁止不正當消費。
關于債法文化,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要求用契約的方式使債務活動規范化、法律化,以約束債務人按約借債和還債,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督促債務人按期還債,若死后身負著債務還未清償,末日必受嚴懲。第三,提倡債權人在債務人實在無力償還時,酌情減免。
此外,在民法文化中,尚有買賣契約、擔保契約、商業合法契約(如有限合伙關系、代理合伙關系、獨資合法契約)、雇傭、租賃契約、瓦格夫法等等內容,因篇幅所限,不再細述。
(三)刑法文化。刑法大體分三類:法度刑、抵償刑和酌定刑。
1、法度刑。法度,系指安拉的法度。法度刑在《古蘭經》中有明確的規定,這類刑罰權在真主,法官只能依律而斷,無權改變。法度罪包括私通、誣陷私通、酗酒、偷盜、搶劫、叛教六類。
(1)私通罪(則納)。伊斯蘭教認定只有夫妻之間建立在合法婚姻關系基礎之上的性行為為正當、合法,其它性行為、不僅被視為不道德,而且還看作非法,構成“私通罪”。私通罪列為法度刑之首而成大罪。伊斯蘭法理學認為,私通是亂人血統,敗壞道德的大罪。因此實行嚴刑峻法。通常,對已婚男女私通罪,判一百鞭刑,然后處以石塊擊斃。對未婚男女犯此罪者,判處一百鞭刑,外加流刑一年。私通罪關系到人生前程,故定罪十分慎重。需要確鑿的證據。
(2)盜竊罪。《古蘭經》對此罪作了明文規定(參見5:38)。構成盜竊罪需要兩個要件,以秘密方式取走他人的財物和贓物,價值達10枚銀幣以上。根據刑法,構成此罪的刑罰是斷手。但盜竊罪定案不能草率。法官必須考慮各種情況和因素審慎判決。比如。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就沒有治一名盜竊者的罪。理由是該盜竊者
受雇于一雇主,但雇主長期無故不發工錢致使該雇工生活無著,不得已偷了雇主的東西,歐麥爾認為這是由于雇主的行為造成的,情有可原,不予懲罰。從表面看來,盜竊罪的刑罰是嚴厲的,但實質上只起威懾作用,歷史上采取斷手刑的十分罕見。
(3)酗酒罪。凡穆斯林飲酒被人看見或被人聞到酒味或已到醉酒程度的,定為此罪。犯此罪者,施以鞭刑80鞭。
(4)誣陷私通罪。這是一種保護性的法律規范,旨在維護婦女的正當權益。《古蘭經》(24:4)規定,凡舉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即構成此罪。刑罰為80鞭,并永遠不再接受其作證。
(5)搶劫罪。指攔路搶劫,殺害人命罪。劫持財物夠盜竊罪限額(10個銀幣)以上的,要斷右手,削左足。
(6)叛教罪。叛教,指一個人在言行上公開背叛伊斯蘭教的基本信仰和宗教制度。如否認真主和使者,拒絕禮拜,拒絕交納天課等。認定叛教罪需要兩個要件:一是有明確的犯罪動機;二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未成年者、理智不健全者或者在外力脅迫下的叛教行為,不按此罪論處。
2、抵償刑。此刑實際上是一種同態復仇法。《古蘭經》規定:
“以命償命,以眼償眼,以鼻償鼻,以耳償耳,以手償手;一切創傷,都要抵償。”(5:45)刑法還規定,殺人抵償罪應按不同情節論處,對故意殺人者必須償命;對失手錯殺者經被害人監護人同意,由殺害者付出血金。
3、酌定刑,此刑是對法度刑而言,指《古蘭經》和《圣訓》未予明確規定,而由法官靈活掌握的刑罰。凡屬違犯禁令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而又不適應法度和抵償刑的輕微犯罪行為,可處以酌定刑。此刑有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法官對適用酌定刑的犯罪行為的認定和刑罰,必須以維護社會治安為出發點;二是定罪和刑罰必須以經訓的有關規定為依據,避免隨意性;三是酌定刑原則上不得超過法度刑。適用酌定刑的犯罪行為通常包括:吃禁食之物、毀約。侵吞孤兒財產、欺詐、隱諱見證、吃重利、互相偵探、私人民宅等等。
伊斯蘭法文化的內容,除上述憲法文化、民法文化、刑法文化外,尚有行政法文化、訴訟法文化等,因篇幅所限,不能逐一細述。
三、伊斯蘭法文化的基本特點
從以上伊斯蘭法文化的主要內容不難看出,伊斯蘭法文化有許多不同于其它法文化的特點。概括起來,最基本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信仰為指導原則。伊斯蘭法文化不同于其它世俗法文化的首要特點,就是以信仰為指導。“真主獨一”、“真主至高無上”、“末日審判”的信仰體現在憲法文化、民法文化和刑法文化等整個法文化之中。立法原則都是以宗教信仰為指導的,幾乎每項法律條文的制定、執行都與信仰有關,都著眼于信仰的增強;而堅定的信仰又成為維護、加強伊斯蘭法制的強大精神動力。
(二)確認根本立法權在主,不在人,強調法制,遏制人治。一切世俗的法文化都無一例外地認為,法是人(無論是哪個階級階層)來制定的,體現了人的(尤其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無論是歷史上的“朕即國家”、“皇權至上”式的專制的立法程序,還是近現代的議會制的民主的立法程序,立法的主體還是人,所不同的只是一個人或少數人立法還是多數人立法而已。而伊斯蘭法文化卻與眾不同,明確確認真主的根本立法權,而否定了人的立法權(只給人以權宜性的、局部的、有條件的立法權如公議、類比等)。被認為是真主意志的體現的《古蘭經》和《圣訓》成了伊斯蘭法首要的和根本的立法依據(法源)。凡在《古蘭經》和可靠的“圣訓”中有明文規定的事物,任何人包括穆斯林統治者都不能擅自更改。至于伊斯蘭歷史上和現實中出現的專制制度,雖說是既成事實,但不為嚴謹的伊斯蘭學者所承認,古往今來,為反對專制統治而獻出一切乃至生命者,不乏其人。
(三)法與道德結合,二者一軟一硬,取長補短,相輔相成,形成獨特的社會規范和社會控制機制。中國傳統法的精神與“性善論”的哲學基礎相聯系,因此不太重視法的作用,而特別重視道德的作用,人們普遍存在輕訴厭訴心理,對于許多事情(案子),總想“私了”,伯“打官司”,久而久之,為統治者所利用,成為專制統治的社會文化基礎。西方法的精神則與“性惡論”的哲學傾向不無聯系。古希臘以柏拉圖為代表的人性惡思想在羅馬時代就與基督教的原罪說相結合,一直成為西方文化,尤其是法文化根深蒂固的觀念。因此西方人特別注重法的作用,把人與人之間(包括父子之間)的一切關系(政治關系、經濟關系、兩性關系)都嚴格置于契約之下,動輒打官司,認法不認人,只問合法與否,不問合理合情與否,輕道德輕人情。結果,導致“惡法亦法”的絕對法治觀,一度為法西斯主義所利用,危害不言而喻。
而伊斯蘭法精神則與“天性無二論”(人的先天僅具自然屬性,無所謂善惡,后天教育使之或向善或向惡發展)為基礎。因此重視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引導。法關注人的外在行為,約束人的外在行為,其作用是“矩行”治標,其特點是他律;道德直接向人的心靈呼喚,關注人的內心動機,內心愿望,其作用是“收心”治本,其特點是自律。二者相互滲透,相互補充,成為兩種平行的社會控制手段。如果公民的道德意識、道德感很差,那么,人們將會想方設法鉆法律的空子,缺德行為將會泛濫成災,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只有法律與道德的結合,才能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
(四)公法文化與私法文化結合。伊斯蘭法的發展軌跡卻與中西法不同,既有以刑法為核心的公法文化,也有民法傳統和私法文化。這一點可以從上面“法文化主要內容”的介紹中清楚地看到,以信仰為指導,以憲法為基礎,公法和私法結合,民法與刑法交叉,法滲透到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五)非義務本位,也非權利本位,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無論從伊斯蘭的憲法文化,還是從民法文化或刑法文化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總是對等的。公民既有諸如生命權、財產權、經營權、名譽權、受教育權、勞動權等等權利,也有念、禮、齋、課、朝等宗教義務和納稅、濟貧、服兵役、維護公共秩序等社會義務以及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家庭義務。甚至按照先知穆罕默德的說法,一個人對自己的身體也有義務。他堅決反對人們整日沉湎于禮拜、祈禱、閉齋等宗教功修而損壞自己的身體,認為人的身體有休息的權利,還反對獨身主義,提倡合法婚姻,要求人們對任何事情都做到不偏不倚,適可而止,不走極端。《古蘭經》在談到婦女時,也明確指出:“婦女依法享受權利、履行義務。”(2:228)總之,權利與義務在伊斯蘭法文化中,正如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始終統一。
(六)強調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均衡。關于自由與秩序的關系,我們在前面的“憲法文化”中已經談過了。在此著重強調一下公平與效率的均衡觀。伊斯蘭法文化持一種公平與效率的均衡觀。一方面,伊斯蘭法文化鼓勵提高效率,把經濟的增長擺在一個重要的地位上,它主張讓那些精明能干的人經營管理財富,使財富不斷增值。根據伊斯蘭法理盡管每個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但每個人的天賦、能力卻又千差萬別,因此,承認在財富收入上的差別。但是,這種差別不應太大,貧富不應太懸殊。主張在富人財富中“有乞丐和貧民的權利”。(51:1)要求對貧富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必要的調節。最終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均衡統一。
(七)穩定性與變化性相結合、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伊斯蘭法文化有穩定的一面,也有變化的一面。說它穩定,是因為伊斯蘭法的根本法源《古蘭經》和《圣訓》是亙古不變的,其中的法律明文是不可更改的;說它變化是因為,社會在發展,時代在變遷,伊斯蘭立法原則中有“公議”和“類比”這兩種解決特定時空背景下的具體問題的辦法,這就給人以一定的回旋余地和發揮創造性、主動性的機會,這就使得伊斯蘭法文化永遠處在不斷充實,不斷豐富的動態變化之中。使得伊斯蘭法文化在穩定中求變化,在變化中求穩定。
其原則性與靈活性也是如此。《古蘭經》、《圣訓》規定了法的指導思想、根本原則、基本框架,但是法是由人來執行的,也是為人眼務的,人在執法、用法時,可以運用自己的智慧、考慮具體的時間、空間、人事、情勢等綜合因素,通權達變,在不違背總原則的前提下,酌情處理。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處理“偷盜案”即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