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何光滬教授曾給宗教下定義說:宗教是由對終極者的信仰所激發,以之為核心,又與之相適應的情感體驗、行為活動、思想觀念和組織制度的象征體系。從定義中可以看出,宗教即包括人類精神的、行為的要素,還有其社會組織性在內,而其核心則是超越性信仰。以信仰為核心的宗教向外散發出其不同類型的宗教文化,以及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對社會的發展、社會的公義、法律的健全等方面發揮作用。
法律則是以社會規范為基礎,來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義的一種手段。宗教與法律,均為人類社會的重要文化現象,在社會秩序建設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二者之間有著深刻的、不同層次的相互關聯,中國政法大學宗教與法律研究中心俞學明教授認為有三種關系:第一是源流意義上的宗教與法律,第二是為法律所規范的宗教組織和活動,第三是社會功能視野中的宗教與法律。筆者嘗試從法律視野下、中國傳統文化視野、社會功能視野等多重視野下,來討論伊斯蘭法角度討論宗教與法律的不同層面的關系。
法律視野下的伊斯蘭教法
中國伊斯蘭教法與國法關系的四種類型:類國法性、重疊性、沖突性、真空性,可以說,這四性涵蓋了我國伊斯蘭教法的基本情況。國法具有抽象性、宏觀性,每個概念都很復雜;而教法是日常生活的規范,尤其是伊斯蘭教法,正如英國當代宗教哲學家約翰·希克所說:沒有哪個宗教像伊斯蘭教那樣更加生活化。伊斯蘭教法離生活很近,切近生活,即是宗教法律,又是人們生活與行為的指南與準則。它不需要國家法律的強制力,就能實現其自身存在的意義。因此,宗教律法與法律之間有強烈的互補性。
首先,宗教律法對國家法律有補充和滲透的空間。法律是以強制的法律規范手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在倫理道德、信仰層面卻是空白,而這恰恰是宗教的優勢,無論是佛教、道教,還是基督宗教,在這方面無不具有豐富的內容。尤其是伊斯蘭教更是將許多律例上升到與信仰相關的程度,比如先知穆罕默德說:“當你們看到一件不合法的事情,當用手制止,若你們不能,則用口制止,若你們不能,就用心制止,這是最微末的信仰體現。”法律對于不去勸善戒惡、制止惡事的個體來說,本不具備法律強制效應,但先知穆罕默德卻將本部具備法律效應的現象上升到信仰真主的高度,無形中增加了其神圣性與崇高性。伊斯蘭教法中,類似的情況有許多,一些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涉及的方面,人們仍然遵循伊斯蘭教法。所以說,宗教律法對法律有補充的空間。
其次,中國伊斯蘭教法是在我國憲法及法律的規范管理之下。由于宗教自身本質以及我國國情等因素,中國伊斯蘭教法對許多行為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效應,有時只有后世火獄的懲罰。基督宗教也有類似情況,在馬丁·路德提出“因信稱義”的理念后,整個出現了信仰與行善行為的嚴重斷裂,于是加爾文很快又強調行為修煉的重要性,銜接了斷裂。從中國宗教發展歷史軌跡來看,將宗教納入法律軌道是正確的。近年來我國頒布的各種宗教管理條例,對于宗教教風建設、宗教的正常有序的發展都起著至關重要的規范與指導作用,所以,宗教的法規化是未來社會發展的趨勢。但是,如何把握法律管理的度是至關重要的,在特定區域或一定空間,宗教的應歸宗教管理,充分發揮宗教自身的痊愈功能,充分調動社會管理的積極性。
中國傳統文化視野下的伊斯蘭教法
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法律的來源,而伊斯蘭教法的規定與中國傳統文化有很多的一致性,進而和法律也存在著許多的相一致性。例如教法禁止偷盜、奸淫、誣告陷害、故意殺人、毀約、搶劫他人財物、欺詐、侵吞孤兒財產、放高利貸、破壞環境、肆意殺戮動物等行為,這與以儒家文化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所提倡的基本一致。在經過了“以儒詮經”的本地化的歷程之后,中國伊斯蘭教已經轉換成了中國特色的伊斯蘭,在教法內容上也有了相應的變化。
歷史上,中國穆斯林根據經訓中關于熱愛自己生長的土地,服從執行政策的長官等內容的文字,通過自己學者的譯經著述活動,將順從的涵義和范圍進一步擴大。清初回族學者劉智在《天方典禮》中說:“君者,主之影,忠于君即所以忠于主也。”對于《古蘭經》第二章“我將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代治者”的經文進行理解時,他又說:“王者,代真主以治世者也。王者體主,若影之隨行。”故而“念主而忘君,非念主也;念君而忘主,非念君也”,這種二元忠誠思想實際上是中國古代天地君臣的觀念,從而也就解決了在中國的這樣的封建社會,穆斯林對非穆斯林君主持何種態度的問題,調和了伊斯蘭教與國家政治及法律之間的關系,對中國伊斯蘭教的傳播和發展至關重要。
社會功能視野下的伊斯蘭法
所謂功能是指事物與外部環境相互聯系和作用過程的秩序和能力。伊斯蘭教法倡導社會公義,命令行善,制止作惡,尤其注重融入社會以達“兩世吉慶”,并且提倡“愛國愛教”,維護國家與社會的穩定。這些精神原則和理念,在中華文明的歷史長河中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生活,產生了許多良好的社會功能和影響。尤其是在21世紀黨和國家提出“促使宗教在社會和經濟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之后,伊斯蘭教界積極開展全國解經工作,編寫全國經學院統編教材,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努力完善全國穆斯林朝覲活動和管理機制,其社會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彰顯。
在當今錯綜復雜的國際背景和社會環境下,研究宗教與法律刻不容緩。因為其關系到我國對外國際關系的順暢,關系著社會穩定與發展,關系著宗教與國家政治及法律的調適。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沒有宗教的法律會喪失他的神圣性和原動力一樣,沒有法律的宗教將會失去其社會性和歷史性,成為純屬感染性的神秘體驗,法律(解決紛爭和通過權力和義務的分配創造合作紐帶的程序)和宗教(對于生活的終極意義和目的的集體關切和獻身)乃是人類經驗兩個不同的方面,但它們各自又都是對方的一個方面。它們一榮俱榮,一毀具毀。伯爾曼的觀點也許不具有權威性,但有他的合理性。阿拉伯世界的變革與動蕩某種程度說明了這一點,我國現今社會的一些民族區域的問題,多少都帶有宗教與法律及政治的沖突色彩。
首先,從思想上應該明確的是法律和宗教都注重價值的判斷,在不少方面,法律和宗教有息息相通之處。實際上,幾乎在所有的正統宗教里面,都有對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的關注,以及對人類利益和人類發展的關切。先知穆罕默德成功統一阿拉伯半島,就證明了這一點。
其次在法律規范管理的框架下,可以充分調動宗教的積極性。在教法有類國法的領域,可以利用國家強調宗教,相容的地方讓法律介入以增強宗教的力度,或法律無須介入,出現問題,在宗教內部用教法自己解決,以調動宗教本身的積極性和力量,同時還兼顧了宗教群體的感受。
從伊斯蘭法與法律的角度出發,探討如何對傳統教法進行重新詮釋,更加良好地邁向現代化,以適應社會的發展,是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