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院的判決對伊斯蘭法在穆斯林社會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教育背景、專業水平等因素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官對伊斯蘭法的理解與適用。馬來西亞作為伊斯蘭法代表性國家,其伊斯蘭法官的任免程序、職業規范、監督與管理等方面頗具特色。
馬來西亞法律制度概述
19世紀中后期至20世紀60年代,受殖民政策的影響,英國法律制度被推行到馬來西亞,但由于當地經濟、文化、社會等背景與英國本土存在較大差異,使得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律制度無法完全適應當地的司法實踐。
為了盡可能使法律制度與當地國情相適應,英國殖民當局根據馬來西亞的民族構成、宗教信仰、婚姻習俗等特點,對某些具體的法律規定作了相應的調整與修改。較之于英國傳統法律制度,馬來西亞法律制度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且兼顧了當地三大主要人群(華人、馬來人、印度人)的一些傳統習俗,因而才能夠為馬來西亞人所尊重和接受。同時,法律制度的本土化改造,也是推動當地各民族和諧共處、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繁榮穩定的重要因素。
依據普通法之規定,法律爭議首先可訴諸全國性的“民事法院”——世俗法院。此外,聯邦憲法規定伊斯蘭教為聯邦國教,馬來西亞為此專門設立與之相適應的伊斯蘭司法系統,從而形成世俗法院與伊斯蘭法院并存的司法雙軌制。
但是,僅有穆斯林教徒受伊斯蘭法約束,且伊斯蘭法院受案范圍僅限于家事法及宗教信仰。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除聯邦直轄區的伊斯蘭法由聯邦政府負責外,伊斯蘭法屬于州法律體系,而非聯邦法律體系。同時,聯邦憲法第121條也規定:“第一款所述之法院(指世俗法院中的高等法院),對伊斯蘭法院管轄范圍內的任何事務,皆不享有管轄權。”
20世紀中后期,馬來西亞聯邦直轄區與各州開始建立伊斯蘭法院管轄區,逐漸形成與世俗法院相對應的伊斯蘭法院體系。依據州法律設立的伊斯蘭法院,通常由伊斯蘭首席法官法院和伊斯蘭法官法院兩級法院組成,在二者之上設有一個具有上訴法院職能的上訴委員會,審理這兩個法院的刑事和民事上訴案件。
但是,聯邦直轄區與雪蘭莪州的伊斯蘭法院系統卻與上述系統有所不同,它們設立了以初級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為基本結構的三級法院體系,試圖給其他州的伊斯蘭法院結構設置樹立典范。三級法院中,最低等級的伊斯蘭初級法院,審理大多數一審案件;各州的伊斯蘭法院負責人為伊斯蘭首席法官,除不被蘇丹支配的情形需向最高元首負責之外,其他事宜直接向蘇丹負責。
伊斯蘭法官的任命
馬來西亞目前大約有140名伊斯蘭法官,其中14名首席法官,32名高等法院法官,94名初級法院法官。值得注意的是,馬來西亞正在某些特定地區有計劃地增加伊斯蘭高等法院與初級法院法官的數量,以改善穆斯林社會司法環境。
任職考試。馬來西亞并未設立官方的伊斯蘭法官資格考試,正如前文所述,伊斯蘭法官的任命權由各州蘇丹行使,具體的任命程序則由各州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來規定。在聯邦直轄區,伊斯蘭初級法院法官由各州最高統治者根據伊斯蘭首席法官的推薦任命,而伊斯蘭高等法院法官與伊斯蘭首席法官的任命,還需要經過伊斯蘭宗教委員會與伊斯蘭宗教領袖協商。
培訓內容。服務于非司法機構的伊斯蘭公務員在被任命為法官之前,需要學習不同類型的課程,如伊斯蘭法的適用、伊斯蘭仲裁程序、法律文書寫作、強制執行程序、伊斯蘭繼承法、伊斯蘭法律職業道德規范、阿拉伯語與英語以及選修相應的世俗法律課程。作為聯邦系統的公務員,聯邦政府還將為候選法官在碩士或博士階段的學習提供贊助,而州系統的伊斯蘭公務員是無法享受這一待遇的。
晉升要求。伊斯蘭公務員晉升為伊斯蘭法官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必須通過1至3年的晉升考察期,考察期滿后,還需上崗培訓,并通過法官職業能力考試(與上文所述的法官資格考試不同)。
晉升為法官后,應當參加額外的課程培訓,如伊斯蘭教會法、法學研究方法、未成年人心理學、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國際法,以及涵蓋伊斯蘭法律制度諸多方面的其他課程,以提升其專業水平及業務水平。同時,因馬來西亞與中東國家、西方國家的伊斯蘭司法部門交流頻繁,所以還應了解中東地區的伊斯蘭法體系以及英國的判例法制度,只有圓滿完成以上課程后,才有可能成為一名合格的伊斯蘭法官。
一般情況下,伊斯蘭法官的任命權由各州蘇丹行使,但聯邦直轄區卻有所不同,其伊斯蘭法官由馬來西亞最高元首直接任命。在聯邦直轄區,伊斯蘭首席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由最高元首根據總理的提名,經與統治者會議協商任命,伊斯蘭初級法院法官由最高元首根據伊斯蘭首席法官的提名任命。不同的是在雪蘭莪州,蘇丹根據州宗教委員會的意見,經與伊斯蘭首席法官協商,可任命伊斯蘭高等法院法官。
學位要求。伊斯蘭法院成立初期,伊斯蘭法并未明確規定聯邦直轄區內的伊斯蘭法官的學歷資格。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任命伊斯蘭法院法官,還是世俗法院法官,均要求候選法官至少具有學士學位,因為法官主要是從公務員隊伍選任,而伊斯蘭公務員的基本學歷要求即為學士學位。至于其學位是由國內高等教育機構授予,還是馬來西亞認可的國外高校授予則沒有要求。除要求學士學位之外,伊斯蘭候選法官還應當獲得馬來西亞國際伊斯蘭大學或其他機構認可的職業資格,抑或是擁有世俗法與伊斯蘭法雙學位。
培養機構。20世紀80年代,在艾哈邁德·易卜拉欣教授的領導下,馬來西亞國際伊斯蘭大學開設了法學專業,首次設置伊斯蘭法學士學位,該校還開設有伊斯蘭法院實習必修課,力圖培養出更加專業的伊斯蘭法官。此后,其他大學也相繼開設此類課程,這些大學包括馬來亞大學和馬拉工業大學等。
迄今為止,為伊斯蘭法官提供教育、培訓課程的機構主要為馬來西亞公立大學,私人教育機構較少涉入該領域。但無論是公立大學的課程設計,還是私人教育機構的培養規劃,都應當經馬來西亞資格審查機構審查通過。此外,馬來西亞伊斯蘭司法機構還將設立一定數量的必修課程,規定專業課程的最低學分要求。
伊斯蘭法官的監督與管理
伊斯蘭法律體系屬于州法律體系,而非聯邦法律體系,伊斯蘭司法機關的最終權力由蘇丹行使。為促進馬來西亞伊斯蘭法的統一適用,目前已有七個州簽署了伊斯蘭法適用諒解備忘錄,依據備忘錄達成的協議,他們同意由聯邦伊斯蘭司法部門(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以下簡稱JKSM)對各州伊斯蘭法的適用進行調整,與此相適應,相關的伊斯蘭法行政管理事項,則由各司法管轄區的代表集體表決決定。各州在JKSM的代表一般由伊斯蘭首席法官擔任,該部門所作出的決定可在各州得到執行。
JKSM負責招募伊斯蘭公務員參與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工作,錄用之后,這些人員需與JKSM簽署一項備忘錄,以作備案之用,而在未簽署諒解備忘錄的其他各州的法官則由穆斯林宗教委員會進行監督與管理。自2000年以來,聯邦伊斯蘭司法部門已發布一系列由伊斯蘭首席法官簽署的伊斯蘭法律適用指令,這些指令主要處理的是程序性問題,因而較少產生實體異議。另外,根據法律優先原則,在指令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形下,優先適用法律。
2001年5月,聯邦伊斯蘭司法部門發布了《伊斯蘭法官職業道德守則》。該守則從多個方面規范伊斯蘭法官法庭內外行為,如伊斯蘭法官處理案件的行為標準包括:(1)庭內:法官應公正、公平、尊重地對待雙方當事人;鼓勵各方達成友好和解;在合理的時間內解決案件。(2)庭外:法官應堅持良好的原則,維護司法公信力;避免收受報酬與接受其他機構的禮物;避免接觸公眾可能干擾司法的行為;不隨意對外表達法庭意見;非經伊斯蘭首席法官同意,應保持政治上的中立性,防止卷入政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