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伊斯蘭關于兒童的權利
來源:伊斯蘭之光
時間: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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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燕山人/譯
孩子出生之前,他們的權利已受到保護。
伊斯蘭是真主降示給全人類、所有地區、適應所有時代的的宗教。因此,伊斯蘭能為每個人所接收,它尊重個人、保護權利,同時強調每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很多《古蘭經》經文和純真的圣訓確保真主賜予人類的權利和責任,這些權利和責任不是某人某時一時之念的賜予。因此,任何時候,任何人都不能改變這些權利和責任。伊斯蘭所主張的這些權利也包括兒童的各種權利,他們的權利不是父母、也不是社區、甚至是政府規定賜予的,是真主親自保護兒童權利。
伊斯蘭建立了一整套法律框架,建立了完整的道德準則,為了保護個人(男女)權利,伊斯蘭創設了一個保障人們安定生活的社會組織。對兒童而言,安全是首要考慮的問題。兒童出生之前,伊斯蘭規定了他們應該享受的權利。《古蘭經》和穆圣純真圣訓的明確規定:男女雙方不能草率地進入婚姻的殿堂。他們在確立婚姻關系和建立家庭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準備充分。人們聽到穆圣常說:“女人結婚的四大理由是:有自己的財富、有崇高的血統、漂亮的外貌、虔誠的信仰。但我提倡你們應該與信仰虔誠的女人結婚。”
如果夫妻雙方都虔誠拜主、博取真主的喜悅,那么他們就有了得到兒女的權利。崇拜真主意味著他們順從真主的命令,這些命令中就包括為人父母者要保證未來孩子的安全。如果要確保孩子未來的權利,父母就要按照伊斯蘭的要求建立婚姻關系,而不是通過違背伊斯蘭倫理的婚姻關系來維護兒童權利。另外,孩子有權利知道自己的血緣關系的來龍去脈。
母親一旦懷孕,胎兒就有了生存的權利。《古蘭經》明確指出,所有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某些夫妻考慮到撫養孩子的經濟負擔和壓力,就隨意終止妊娠,這是伊斯蘭絕對不允許的。夫妻雙方應該想到,真主是所有生命的供給者、保護者。
“…不要因為害怕貧困而殺害孩子,我是你和他們的供給者。”(《古蘭經》6:151)
當夫妻雙方做出終止妊娠的決定時候,應該想到子女是真主賜予的福分,我們應該以歡樂、感激的態度對待這個的福分。我們知道,今天世界上有許多夫婦想要孩子而不能生育,所以真主把一個孩子賜予某個家庭的時候,這應該是慶祝和體驗幸福的時刻。但是我們也應懂得,孩子不是玩具也不是財產,對于孩子我們要承擔巨大的責任。
《古蘭經》和純真的圣訓明確強調撫育孩子的責任與重要性,信士的責任就是把一個孩子培養成有道德、有信仰的人,使他們受到良好教育,成為對社會、家庭有用的人。做父母的,如果忽視了這個責任,在未來這個孩子有可能遠離正道、遠離真主。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為自身和家屬而預防那以人和石為燃料的火刑。主持火刑的是許多殘忍而嚴厲的天神,他們不違抗真主的命令,他們執行自己所奉的訓令。” (《古蘭經》66:6)
穆圣也說:“你們每個人都是牧羊者,都為羊群負責。統治者是牧羊者,要對自己的羊群負責。男人是牧羊者,要對自己的家庭負責。女人是牧羊者,要對丈夫和孩子負責。”(注釋1)
對父母而言,用恰當的方法養育孩子,是一個重要責任,精心養育孩子不是一件輕松的事。實際上,真主在《古蘭經》中指出,孩子是父母最大的考驗。生活就是成功與磨難的組合,養育孩子莫不如是。孩子給父母帶來巨大的快樂,有時也帶來巨大的痛苦。真主的智慧是無限的,他從來不讓人處于孤獨的境地,不讓人永遠面對生活的考驗。
“你們的財產和子嗣,只是一種考驗,真主那里有重大的報酬。”(《古蘭經》64:15)
遵從伊斯蘭的教導,能使信士面對生活方方面面的考驗,面對生活的各種痛苦和歡樂。伊斯蘭關于養育兒童的教導涵蓋生活的各個方面。就像伊斯蘭本身一樣,它的教育方式是神圣的,它注重身體、情感、精神層面的教育,而且同等對待,絕不厚此薄彼。令人感興趣的是,伊斯蘭非常注重兒童權利。伊斯蘭的兒童觀是人的一生中最具特色的華章(注釋2)。這與西方——歐洲的兒童觀形成鮮明對比。在歐洲,直到16世紀(注釋3),人們才強調兒童權利。在西方,人們并不把兒童看做未成年人,他們把兒童看做小成年人,對他們提出與成人一樣的要求,像對待成人那樣對待兒童。
縱觀伊斯蘭的歷史和文學,有關兒童的權利是明晰的。父母、家庭和社會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而且這些責任是明確的。伊斯蘭要求強制實行某些責任,真主在報應之日,審訊成人是否履行對孩子的責任。
最近,伊斯蘭著名的學者烏薩瑪指出,孩子是真主給予父母的信托,他還說,孩子應該有充裕的飲食,根據不同季節,有漂亮整潔的衣物,精干的相貌。孩子們有權利受到良好教育、習得正確的信仰、得到相應的心理指導。讓他們的內心充滿著信仰,得到正確指導,有豐富的知識和智慧。下面的系列文章將會論及伊斯蘭對兒童權利的關注。
伊斯蘭關于兒童權利的觀點(第一部分)
注釋1:《布哈里圣訓集》《穆斯林圣訓集》。
注釋2:吉拉德A 1992,《伊斯蘭的兒童觀:中世紀穆斯林社會的兒童觀》,
牛津大學,麥克米蘭出版公司
注釋3:阿里斯,P 1962 ,《童年時代》,紐約,維因特書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