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提倡“兩世兼顧”的人生觀,教法規定,穆斯林男女成年后締結婚姻,組成家庭是當然的義務。在穆斯林的婚姻關系中,尊重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擇偶自主權益是必須的前提。也就是說,穆斯林婚姻的成立是以男女雙方相互愛慕為基礎,男女雙方都有婚姻自擇權。
《古蘭經》中規定:“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這是用來規勸你們中確信真主的后世的人們”(2∶232)。
另據“圣訓”傳述,先知穆罕默德時代,有一位女子來見穆圣,述說自己的父親強迫她嫁給某人,而她本人又不愿意。穆圣聽后,便令她的父親解除了這樁婚約。
由此可見,伊斯蘭教是明確主張婚姻自擇、自主,反對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的。穆斯林在選擇婚姻時,一般不主張以門第和貧富為條件,而是更注重男女雙方的品德和才貌。而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須在男女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之下才能生效。
伊斯蘭教要求,夫妻之間應當互敬互愛、互助互補、分工協作、和睦相處。《古蘭經》中說:“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并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恤”(30∶21);又說:“男人是維護婦女的”(4∶34)。
由于男女之間存在生理和心理的差異,因此妻子理應得到丈夫的保護。在物質生活方面,夫妻有均等享受共同財產的權利,而且丈夫應當盡量滿足妻子正當的生活需求;在精神生活方面,丈夫應當體貼、關心和愛護妻子,不得無故猜疑妻子,更不能傷害、虐待妻子。
《古蘭經》中說:“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善待她們”(4∶34)。“圣訓”說:“你們中最好的人是你們中善待妻子的人”。
同時,伊斯蘭教在肯定男女平等的前提之下,更強調和注重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男人強悍的體魄、堅強的性格決定了男人必須更多地承擔謀生和養家的責任;女人柔弱的體質、溫柔的性格最適合在家庭中充當撫養、教育子女的角色。通過發揮好妻子、好母親的作用,使家庭關系和諧穩定;使子女在道德、智力和身體方面得到健康發展,從而為社會的健全發展作出貢獻。
“圣訓”中說:“婦女是家庭的明燈……是子女的搖籃,是幸福的源泉,是美德的工匠。”又說:“教育好一個婦女等于教育好一個家庭。”由此可見穆斯林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對于一個穆斯林家庭來說,不僅要正確處理好夫妻之間的關系,而且要處理好與父母、長輩之間的關系。伊斯蘭教特別強調孝敬父母,尤其重視對母親的敬愛。
據“圣訓”傳述:有人曾請教先知穆罕默德:“主的使者啊,誰最有資格享受我的孝敬?”先知說:“你的母親!”此人連問三遍,先知都這樣回答他。因此,父慈母愛、子女孝順、夫妻恩愛是穆斯林家庭生活的普遍特征。伊斯蘭教不僅提倡婚姻自擇,同時也主張離婚自主。但對于離婚問題持十分謹慎的態度。
因為伊斯蘭教把美滿和睦的家庭視為社會穩定、民眾幸福的主要因素。針對離婚中婦女權益的保障問題,伊斯蘭教有明確的規定:離婚中的婦女享有“待婚期”,在此期間,妻子有權要求丈夫給予資助;婦女的私有財產任何人不得侵犯;離婚后的婦女充分享有重新組成家庭的權利等等。談到伊斯蘭教的婚姻,不可避免地要觸及到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那就是“多妻”現象。其實,“多妻”現象是人類社會有史以來的一種古老習俗與傳統,是父系制婚姻家庭思想的體現,不過在東方各民族的歷史中流傳更廣。
由于歷史的原因,伊斯蘭教之前的阿拉伯人可以無條件、無限制地多妻。針對這種情況,《古蘭經》云:“你們可以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么,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4∶3)。明確規定了限制多妻的數目和娶妻的條件。那就是,最多娶四個,最好娶一個;而且要求丈夫對妻子們必須作到:物質生活上平等,感情生活上公平,日常生活上公正。 否則,只準一夫一妻。
因此,在當時客觀歷史條件下,伊斯蘭教允許有限制、有條件地多妻,既符合當時的客觀實際,也是社會的一個進步。事實也證明,伊斯蘭教不是一個提倡“多妻制”的宗教,而是第一個對“多妻”現象嚴格加以規范和限制的宗教。
現今,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對于“經訓”明文的理解已經更貼近現實生活,更符合客觀實際。而今伊斯蘭世界的穆斯林,大多實行一夫一妻制;尤其是我國的穆斯林,與其他民族一樣,嚴格遵守我國《婚姻法》,一夫多妻現象已不復存在。但正確理解《古蘭經》中關于“多妻”問題的經文,并作出符合時代的解釋仍然非常必要。
二、伊斯蘭教認為青年男女結婚是一種“善功”,是“當然”的“義務”。穆斯林把“婚禮”看作神圣和莊嚴的大事。伊斯蘭教婚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首先雙方必須是穆斯林;如有一方不是穆斯林則必須改宗(無論男女)。其次婚姻當事人(男女雙方)有自擇權;第三,有同教公證人的證明(公證人需是兩名成年男性或一男二女);第四,男方要給女方一定的聘禮;第五,雙方結合必須在宗教儀式中予以作證、締約。在結婚儀式上,由教長或阿訇證婚,并誦念經文。這種婚姻即為“尼卡罕”(意為“結合”)。在征得新郎和新娘及新娘家長的同意后,教長或阿訇寫出結婚證書,名曰“依札布”,對婚姻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