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臺灣的穆斯林而言,格爾達威大概是一位最耳熟能詳的國際穆斯林人物。香港的伊斯蘭之光網站(www.islam.org.hk)不時轉譯他對教法和時事的看法與態度;而其知名著《合法與非法》 (Lawful and Prohibited in Islam)也早巳譯成中文流傳于臺灣的清真寺里,相信對許多臺灣穆斯林裨益良多。然而實際上,長年居住于卡達的格爾達威,早巳由于其在半島電視臺所主持之每周一次的“教法與生活” (Shariah and Life)節目(吸引了至少四千萬的忠實觀眾》,以及透過在其所協助成立之“伊斯蘭在線”(www.islamonline.net)網站發表宗教指導和思想,成為斐聲國際的知名穆斯林學者,其影響力相當廣泛。本文即試圖就其生平、思想作一介紹,以饕讀者。
生平梗概
童年至青少年時期
格爾達威于一九二六年出生于埃及的錫夫特·突拉卜(Sift Turab)。錫夫特·突拉卜是一個位于尼羅河三角洲的小鎮,關于該地比較有名的敘述,就是那是先知穆罕默德的一位門徒阿布杜拉·伊本·哈里斯(Abdullah ibn al-Harith)的落腳之處。格爾達威的父親在他二歲時便撒手人寰,當時仍嗷嗷待哺的他是由其母親撫養,居住于其當佃農的叔父家中,所幸叔父視他如親生。實際上,格爾達威并未覺得失怙的童年缺少親情,反之,他很自豪他擁有兩個家庭:一個是叔父的家,另一則是外公的家。格爾達威曾回憶其叔父對宗教的虔誠,如每日至清真寺禮拜五次(包括晨禮),從不間斷,而他的另一位叔叔則能熟記《古蘭》。也許正是這種傳統且虔誠的氛圍潛栘默化地在其身上發酵。造就其日后在信仰上的精進。
格爾達威的家族原本熱切地盼望他長大后能學習作生意,經營一家店鋪或成為木匠,但真主對自幼好學強記的格爾達威顯然另有安排。在尚未進入正式學校就讀前,格爾達威便先在教授《古蘭》的經學校里研讀。年僅九歲,他就已能將整本《古蘭經》倒背如流。小學畢業后,格爾達威到坦塔(Tanta)的愛資哈爾中學(Azhari Secondary School)繼續其學業。他在班上的成績總是名列前茅,也因此可以獲得些許的獎金以維持其生計。此外他也被選為學生領袖,而且表現杰出,廣受學生和謝赫們的愛戴與尊敬;他提倡以不涉入任何習慣性的暴力行為來推行民族、安拉伯和伊斯蘭運動。也就是在坦塔時期。年紀輕輕的格爾達威有機會聽到穆斯林兄弟會(Muslim Brotherhood)的創始人和首位領袖!哈三·巴那(Hasan al-Bann)的布道,從此成為其追隨者之一。此時他也開始試著著手撰文,并自費出版了其第一本著作,一本和其名字“Yusuf”同名的戲劇散文著作!《約瑟夫》(Joseph)。
格爾達威在十四歲時便正式在村里的清真寺擔任齋月時的阿訇,并開始在尼羅河三角洲的各個村鎮里布道。二十歲時,他已開始在村里教授伊斯蘭法學課程(fiqh)。按照格爾達威自己的說法,他在此時所教授的課程,正好標志著其在未來為自己所界定的三個身份或特質:即布道家和學者身份、中庸寬容的態度,以及不屬任何法學派的立場。當時的钖夫特·突拉卜所遵循的是嚴格的夏斐儀學派(Sshafi’i School),然而格爾達威對教法學卻擁有自己的見解。舉例而言,他教導村民:當先生觸碰到妻子(如當妻子在為其準備餐飯時無意間碰到他)并不會令小凈無效,因為當時在那個小村莊里。此種無意間的碰觸經常造成夫妻之間的勃。但格爾達威的教導至少可以令妻子在當先生為此舉暴跳如雷時如是安撫他:“冷靜冷靜!讓我們按照優素福謝赫的學派來禮拜吧!”
首次入獄
格爾達威在其自傳中對于發生在二十世紀前半葉之埃及政壇上的三個事件著墨甚多:一、對英國殖民主義的反抗:二、在巴勒斯坦地區如火如荼的以色列復國主義:三、埃及國內華夫脫黨(Wafd Party)與穆斯林兄弟會間的競爭。對這些事件的關注,除了反映出他從早年即對發生在埃及國內或國際穆斯林圈子中之情勢極為關心,實際上也與其義無反顧地投身于穆斯林兄弟會有密切關聯。
身為哈三·巴那的忠實追隨者,格爾達威對哈三·巴那自是相當佩服的。在格爾達威的眼中,哈三·巴那不但極具領袖風范,更是一位機敏的實踐家。對于哈三·巴那所創立的穆斯林兄弟會。格爾達威傾全力支持,當時埃及發生幾樁政治人物的謀殺案,許多人都將之歸罪于穆斯林兄弟會里的武裝份子.并認為是哈三·巴那未能妥善處理才導致事件的發生.然而格爾達威卻為穆斯林兄弟會大力辯護,認為錯不在兄弟會。之后,格爾達威更因這些事件而受到波及,瑯鐺入獄數月。而哈三·巴那也在其入獄期間遭安全人員暗殺。
對于哈三·巴那之死,格爾達威認為那全是埃及當局利欲熏心所致,殺掉這么一位眾所尊敬的人物。只是徒令親痛仇快、于己無益的做法!
身系囹圄的數月時光對格爾達威來說反而是一個沉淀的良機.他如是回憶他的第一段獄中生活:”穆斯林兄弟會將拘禁他們的監獄轉變成禮拜的清真寺、學習的大學、團結的社群、文化會集、運動俱樂部,思想交流大會、以及咨議會。”
大學生涯
獲釋之后,格爾達威重返愛資哈爾中學參加結業考。盡管他已然缺課一段時間,卻仍拿下全埃及第二高分,并獲得獎學金和保送進入福阿德一世大學(Fu’ad I University)的資格.然格爾達威卻選擇留在愛資哈爾繼續攻讀神學。
大學時期的格爾達威找到一個在清真寺布道的工作以支付其在開羅的開銷。當時來清真寺聆聽其聚禮布道的聽眾們,每周都將清真寺擠得水泄不通,令該寺不得不在日后另建空間以容納座無虛席的聽眾。
與此同時,格爾達威仍繼續熱心參與穆斯林兄弟會的事務,并在一九五二年革命(注一)后被派往敘利亞、黎巴嫩、約旦及迦薩走廊負責兄弟會與該地穆斯林之間的連絡事務。這項任務正象征著格爾達威在穆斯林兄弟會中的明日之星之勢儼然已經形成。
大學畢業后
一如以往,毫無冽外地,格爾達威在愛資哈爾大學的成績依然亮眼,他在畢業時拔得頭籌,獲得全校第一名。畢業之后,格爾達威卻因其穆斯林兄弟會成員的身份而兩度入獄;一九五九年,埃及當局更明令禁止他布道。而后,格爾達威曾短暫地在埃及的宗教捐贈基金部(Ministry of Religious Endowments)和愛資哈爾文化系工作。
一九六二年。愛資哈爾文化系派他至卡達負責有關該地分部營運的工作。到任后,格爾達威在朵哈的師范學院(Teacher Training College)成立伊斯蘭研究系(Department of Islamic Studies)和伊斯蘭教法與研究學院(Faculty of Islamic Law and Islamic Studies)。
一九七三年。他以題目為《天課在解決社會問題中所扮演之角色》(The Role of Legal Alms[Zakat] in the Resolution lr the Socical Problems)又獲得愛資哈爾博士學位。自此之后他便開始撰寫大量著作,參與伊斯蘭銀行的建立。后來更由于每周在半島電視臺”教法與生活”(Call-in)節目里頻繁露面而名聲鵲起,成為安拉伯語穆斯林社群中家喻戶曉的人物。
一九九七年,格爾達威為凝聚歐洲穆斯林之向心力,在都柏林成立歐洲伊斯蘭教令和研究會議(European Council for Fatwa and Research),擔任主席和會長至今。
二00四年一月,格爾達威正式表明不愿擔任穆斯林兄弟會之領袖之職,他說:“任何運動都可能將我的行動局限住。即使是庇蔭我成長、我所熱愛的穆斯林兄弟會也是如此。”
如今,格爾達威已是高齡八十三歲的老者,然而老之彌堅,老當益壯,卻是對他最貼切的形容。綜觀其生平,我們會發現格爾達威一直都是位企圖心旺盛,意志力極強且擇善固執的人。璧玉的光芒總是無法被掩蓋的。他在各方面的卓越表現自然而然地將他推往國際舞臺,而無法永遠蜇居在窮鄉僻壤的小村鎮里。憑借其內心對安拉不移的信念。格爾達威從一開始便對自己信心滿滿。他曾說:“全能真主喜愛美好,憎惡劣質;而高貴的先知亦云:‘倘若你向真主要求天堂,就要要求那至高的天園…’”“如果要做,就要做到最好”,這大約就是格爾達威的人生哲學,也同時為其一生的出類拔萃落下最佳腳注。
思想輿觀點
一、是恐怖還是自衛?
隨著近年來以巴沖突的日漸白熱化,格爾達威經常公開發言支持巴勒斯坦。其色彩鮮明的強硬支持態度讓西方媒體認為他支持恐怖攻擊和自殺炸彈,立場極端,英國更在新的反恐怖法通過后禁止他人境。然而若仔細去分析,我們會發現在格爾達威的眼中,以巴戰場是一個特例,和以巴之外的其他地區是必須區分開來的。也因之,在大聲疾呼認為巴勒斯坦之所有行動為合法防衛行為的同時,他對發生在其他地區的恐怖行動則是持反對立場.以下即舉例說明:
A、二00一年九一一事件發生后,格爾達威說:“盡管我們強烈反對美國在軍事、政治及經濟上對于以色列的錯誤策略,但我們的心仍因這起針對世貿中心和美國其他機構的攻擊事件而淌血。:伊斯蘭是寬容的宗教.對人類靈魂保有高度的敬意.伊斯蘭視攻擊無辜者為一項大罪。 《古蘭經》第五 章第三十二節即云:‘我為以色列子孫們規定了,除非是殺死殺人者或是在地上為非作歹的人,誰殺死了一個人,就如同他殺死了所有人一樣。’…先知(愿真主予他祝福與救贖》曾說,有個女人因為把一只貓鎖起來令牠活活餓死而最后進了火獄。假如對于保護動物都采用這個做法,則毫無疑問地,人類在受到侵犯時就更需要得到保護。因為人類是全能安拉所賦予尊榮的造物。也是他在大地上的代理人。
B、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突尼西亞吉爾巴島(Djerba)的猶太會所發生爆炸,造成十四名德國觀光客喪生。當蓋達組織透過半島電視臺宣布該事件是他們所為時,格爾達成當即在“伊斯蘭在線”網站上表示:伊斯籣并不允許攻擊如教堂和猶太會所等禮拜場所或是其中的信徒,戰時亦然。他說:“一般市民(如那些德國觀光客》不該被殺或被綁架。至于猶太人,如果他們并未與穆斯林為敵,也不該被殺。任何犯下此種罪行者皆應接受伊斯蘭法的制裁。因為他們犯了殺害安拉所禁止殺害之靈魂的罪,而在大地上散布墮落。”
C、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格爾達成針對發生在印度尼西亞巴里島的暴炸案表示譴責:“那是一個可憎的罪行,一個完全失去道德和人性的野蠻行為。…伊斯蘭不只禁止攻擊沒有侵犯穆斯林的非穆斯林.更敦促穆斯林要以適度的敬意和友善輿非穆斯林相處。尤其是那些生活在伊斯蘭領土上的非穆斯林。…我們必須把禁止此種攻擊行為之伊斯蘭教誨,與對伊斯蘭抱持狹窄觀念之穆斯林行為間做一個清楚的區分。…凡是以錯誤行為傷害伊斯蘭和穆斯林者,他們對伊斯蘭所造成的威脅比那些從明處或從暗處打擊伊斯蘭的敵人更厲害。…伊斯蘭并不允許侵犯無辜之人。無論是侵犯其生命、財產或尊嚴,而這是適用于每個人的。…先知穆罕默德(愿真主予他祝福與救贖》在辭朝演說中即宣布:人的生命、財產及尊嚴到審判日來臨前都不可被侵犯。…而此規定不僅適用于穆斯林,也適用于非穆斯林,只要他們并未侵犯穆斯林。…即使在戰時.伊斯蘭也不允許殺害那些未參戰者,如婦女、兒童、老年人及正在禮拜申的僧侶。”
D、二00五年三月十九日。朵哈發生汽車爆炸事件,造成一死十六傷,格爾達成立即在隔日發表強烈譴責。他說:“…伊斯蘭視對無辜生命的侵犯是一項重大之罪,犯下此種罪行者將會得到今世和后世的懲罰。……此種行為只有沒有宗教信仰且心智喪失的人才做得出。…我呼吁所有卡達人民團結地站出來面對此種橫行無忌的暴行,我們必須將之連根拔除,否則它將如燎原之火,一發不可收拾。”
而實際上,當英、法政府因為記者遭綁架案來尋求格爾達威的協助時,他亦毫不遲疑地對此種綁架事件不假辭色,而慨然允以協助。
然而,對于以巴沖突和發生在巴勒斯坦這一地區的自殺炸彈攻擊.格爾達威的觀點是:那是一種出于自衛的合法“吉哈德”(JIHAD)。一方面。格爾達威認為穆斯林與猶太人發生沖突純粹是為了捍衛土地。因為“當他們捍衛其土地時,他們所捍衛的不只是土地本身,而是在保衛伊斯蘭的領土。”但他們絕非針對猶太教.因為猶太人也是“有經之人”,“我們可以吃他們的食物,和他們的婦女通婚。按照宗教,與‘有經之人’進行社會交流(包括通婚》是被允許的。而實際上。過去猶太人曾經奸幾百年受到穆斯林的保護。…”
格爾達威在另一次訪談中亦強調:“我們與以色列戰爭并不是因為他們是猶太人,而是因為他們占領我們的土地,殺害我們的兒童,褻瀆我們的圣地。…這場戰爭是為了土地,而非為了宗教。…這場戰爭并非巴勒斯坦人所開啟的。而是以色列人先攻打巴勒斯坦人,將他們驅出城外。所以巴勒斯坦人在迦薩和約旦河西岸地區的暴動,只是對以色列入侵的一連串反應。”
另一方面,格爾達威則認為“巴勒斯坦的自殺炸彈客是烈士,因為他們是為了保家衛土、抵抗侵略此崇高的目的而捐軀的。我們最好將這些自殺行動看作是弱者為了對抗強權的一個武器。身體是一無所有的貧苦者所能擁有之唯一裝備良好的武器,這是神的公議。”
在接受BBC的訪問中,格爾達威針對巴勒斯坦攻擊以色列提出以下觀點:
1、以色列婦女和我們社會的婦女不同,因為她也是軍人。
2、此種舍生捐軀的機制是神之公義的明證。
3、全能安拉是公正的;祂藉由其無窮的智慧。給予弱者強權所沒有的武器,那就是巴勒斯坦人將之轉變為炸彈的身體。
格爾達威認為發生在以巴的自殺炸彈攻擊和發生在倫敦或紐約的事件是無法相提并論的。他說:“它們之間的差別很大。發生在巴勒斯坦的事件是一種自我防衛,但是在九一一事件中,他們并非在攻擊入侵者;他們用的不只是他們自己的身體,遺有其他機上乘客的身體。這些年輕人攻擊的并非戰士…。因此我譴責發生在倫敦,夏爾姆·艾勒·謝赫(Sharm El Sheikh)以及馬德里的攻擊事件。”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格爾達威在對于這類戰爭和恐怖攻擊事件提出評論時,其立足點實是相當一致的:即無辜之人的生命是無可侵犯的,故強行進犯無辜者的人將得到懲罰(無論在今世或后世),以及遭到迫害的無辜者挺身對抗進犯者(無論他以什么作為武器),這兩個都是真主的公義。這也是為何當他在譴責九一一事件的攻擊者時,也同時表達了對巴勒斯坦人民的同情。他說:“我經常在電視節目和公共演說中被問及我對在巴勒斯坦地區之外所發生之自殺攻擊的看法。我總是回答:我也認同那些不允許在巴勒斯坦地區之外進行自殺攻擊之人的看法。我們應該要直接專注地面對侵占土地的敵人。按照伊斯蘭,將沖突移動到巴勒斯坦地區之外是不被許可的。《古蘭經》告訴我們:‘你們要在安拉的道上奮斗,向那些對你們戰斗的人戰斗,但是不要超越限度。安拉不喜歡過份的人。’(二:一九0)”
二、關于順尼伊斯蘭的各法學派
盡管格爾達威出身于奉行夏斐儀學派的地區,但其本身認為自己不屬任何派別,傾向按照自己對《古蘭經》和圣訓的理解去獨立思考判斷。實際上,我們也可從其著作《合法與非法》一書中看出端倪。格爾達威在此書對于伊斯蘭在食衣住行等生活各方面規范的解析,總是周到地先列出四大學派的看法,然后再提出自己的見解。
格爾達威fatwa節錄
關于同性戀
此種在社會中傳布的墮落行為瓦解了社會生活的自然形式。也令從事該行為者成為其欲望之奴,剝奪其高貴的品味、道德及生活儀止。《古蘭經》中所提及之先知魯特(顥平安降臨予他》及其族人的故事。即足以為證,先知魯特的族人沉溺于此種無恥的墮落行徑,他們摒棄與婦女之自然、純正、合法的關系,只追求不尋常,下流與非法的行為。先知魯特是如此告誡他們的:“你們豈可親近世上的男子,而放棄養主為你們造化的女子?你們實是一伙越范的人。”(二六:一六五—一六六)
我必須在此強調,有些穆斯林法學家對于此種可憎行為之懲罰抱持不同意見。他們認為:難道此種行為的懲罰竟與通奸等同?抑或無論主動或背動的參與者都得被處死?然而此種懲罰似乎是嚴酷的,因為早已有人忠告過他們了!(注二)
關于女性可否成為烈士
成為烈士是為安拉所進行之各種:“吉哈德”中最大的一種。一個人必須犧牲自己,把為安拉奮斗的價值看得比自己性命更大。或為了重建領土和保衛尊嚴,才能成為烈士。此種勇敢的態度正是《古蘭經》所說的:“有人為求真主的喜悅而自愿捐軀。真主是仁愛眾仆的。” (二:二0七》
但我們必須區分自愿捐軀和自殺的不同。自殺是指一個人出于絕望、除了自我了斷外再也找不到出路時而蓄意殺害自己的行為。而自愿捐軀是選擇為安拉而死的英雄行為。因此多數穆斯林學者皆視其為“吉哈德”的最大形式.
當“吉哈德”變成一種個人義務時,亦即當敵人侵占穆斯林的領土時,婦女就被賦予與男性一般參與抵抗的義務。法學家堅稱當敵人侵犯穆斯林固有之領土時,對所有居住于該地的居民而言,起身反抗就變成其義不容辭的義務。到時婦女就算沒有丈夫的許可;兒子沒有父母的許可;奴隸沒有主人的許可;雇員沒有雇主的許可,也可出征。
同理,公眾福利比個人福利具有優先權,因此當私人權利與公眾權利問出現矛盾時,后者必須被優先考慮,因為它關系到全“溫瑪”ummah》的利益。在此前提下,我相信婦女可以以其所擁有的工具和條件,參與此種形式的“吉哈德”。…
至于當婦女進行此種“吉哈德”時會牽涉到她們在沒有任何“mahram”陪伴下即到其他地方的問題,我們說只要路途是安全無虞的,婦女便可在其他值得信賴的婦女陪伴、而毋需任何“mahram”陪伴的情況下到麥加朝覲。而如今的旅行,已不再需要穿越沙漠或原野;反之,婦女可以安全地搭火車或飛機旅行。
關于頭巾的問題,婦女可以用帽子或其他衣物蓋住她們的頭發,而如有必要,她們也可為了執行任務而摘下頭巾,因為她就將要為安拉而死了。她摘下頭巾并非為了顯露其美麗或故意露出頭發。在這個案例中,我不覺得有任何問題。
總之,我認為在巴勒斯坦的婦女們有權參與以及在“吉哈德”里扮演角色。犧牲自己。
關于宗教合作與對話
…安拉說:“你也不要和有經的人爭論,除非是以較好的態度.除了他們當中那些作惡的人。你說:‘我們信仰已經降給我們的(啟示》和降給你們的那些。我們的主和你們的主是同一位主。我們都已歸頤了祂)’ ” (二九:四六》
有些穆斯林極端主義者宣稱我們和基督徒,猶太人間不存在共同立場,然而這是對伊斯蘭觀點的錯誤認知。倘若如此,安拉怎會允許我們與基督徒和猶太人結婚?早期的穆斯林又怎會在拜火的波斯人打敗基督徒的羅馬人時感到難過呢?
我們和他們都必須站在一起對抗那些企圖破壞人性、將人性眨抑成與動物性相同等級的主張和行為…。我們親眼看到愛資哈爾和世界穆斯林聯盟與梵蒂岡在一九九四年于開羅舉行的人口會議.以及一九九五年于北京舉行之婦女會議上,站在同一陣線反對非宗教的意見、及那些破壞家庭關系與破壞令全能安拉創造來引導人類到正道之自然本能的企圖。
我們必須和他們共同鼓吹公正的因素,支持那些受迫害者:如巴勒斯坦人、波斯尼亞和黑塞歌維那、克什米爾的穆斯林、以及在美國或其他地方遭到歧視的黑人…。
伊斯蘭以寬容、公義、及慈憫為基礎來建立和其他宗教信徒間的關系。《古蘭經》云:“未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們憐憫他們,公平待遇他們,真主確是喜愛公平者的。…”(六0:八)
而在非穆斯林當中,伊斯蘭又特別關照“有經之人”!即猶太人和基督徒,無論他們是否居住在穆斯林社會中。
作為一個向全人類啟示來指引他們的宗教,伊斯蘭處理人類生活的所有面向,無論那個人是否相信。此即為何我們總是看到居住在伊斯蘭國家中的非穆斯林被賦予許多權利和特權,穆斯林必須完全地去考慮這層關聯,并給予非穆斯林的禮拜場所適度的敬意。因為他們的財產在伊斯蘭之下是受到保護的。
…此意謂著人們有力行其任何宗教或意識形態的自由,且不能受到強迫去采納某種信仰或被迫歸信伊斯蘭.這點也是根據《古蘭經》而來的:“對于宗教,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誰不信惡魔而信真主,誰確已把握住堅實的、絕不斷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聰的,是全知的。” (二:二五六》
伊斯蘭也保護非穆斯林的禮拜場所,并允許他們在其中進行其宗教儀式。《古蘭經》說:“遭逢格斗的人們。因受迫害而得到許可抵御。安拉確能襄助他們。那些人,無端地被人逐出家宅,只因聲稱:‘我們養主是安拉。’設非安拉教世人的一部分抵御一部分,則修道所、基督教堂、猶太教堂、與有人多在那里念記安拉之名的禮拜殿,必被搗毀了。安拉必肋那襄助祂的人。安拉實是大力的,優勝的。” (二二:四0)
…穆斯林不只允許非穆斯林享有其信仰自由,更任憑他們跟隨其自己的道路。即使他們的某些宗教行為與多數人的宗教沖突。實際上,這就是寬容的最高境界。
關于女性可否擔任法官
關于女性是否可以擔任法官,阿布·哈尼法(Abu Hanifah)允許女性在其贊詞可以為人接受的情況下擔任法官.而伊本·哈滋姆(Ibn Hanifah)和塔巴里(At-Tabari)則認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女性皆可擔任法官.
在此,我們應該要記住,允許女性擔任法官,并不代表一定要這么做。反之,穆斯林社會的公眾利益.女性福利以及家庭,才應該是決定是否有必要指派女性擔任此重大之職的準則。因此,有些已屆特定年齡的杰出女性(具有足夠經驗者》可以被指派為某些事情、或在某些情況下擔任法官。
至于禁止指派女性出任統治者或穆斯林國家的哈里發,是因為她們經常無法背負重擔。我們說“經常”,是因為我們也知道有些特別孔武有力的女性,她們可以背負比男人更重的東西,如《古蘭經》里所提到的薩芭女王(Queen of Saba’)但這畢竟是不尋常的,因此伊斯蘭任命統治者的原則不能建立在一些例外之上。
然而,當女性被指派為某機構的首長或國會議員時.只要她能符合穆斯林社會的利益,也是無妨的。
關于穆斯林的衰弱
穆斯林失去力量,變成一個衰弱的族群,是因為信仰不再存在于他們的生活和行為中。
多數穆斯林只是名義上信仰伊斯蘭,他們是穆斯林只因為他們的父母和家庭是,或他們出生于穆斯林國家,他們對信仰缺乏力量,對實踐其教導也缺乏熱情。…
事實上,先知(愿真主予他祝福與救贖》早巳說過造成穆斯林“溫瑪”衰弱,被敵人看輕的原因。而隨著時間的長河,先知的話也漸漸得到證實。他說:“族人們將會策劃反對你們,就如同貪吃的饕家在餐桌上彼此競爭。”有位門徒問道:”奧!安拉的使者,您是指我們在數量上會減少嗎?”
先知回答說:“不,你們數量很多.但幾乎沒有影響力,安拉將會在你們心中撒下al-wahan”他們說:“奧!安拉的使者!al-wahan是什么呢?”他說:’你們的心會沉溺于奢侈的生活,你們對死亡感到憎惡。”
…穆斯林所遭遇的真正問題是道德和精神上的。我們在經濟,政治,行政,科技各方面落后他人。但這不是我們最主要的問題,我們最主要的問題是道德和信仰的墮落。
…我們的當政者戀棧權位,他們操弄人們,雇用餌信者和邪惡主人來幫助他們維持權位。他們為達該目的不揮手段,即使和他們國家的敵人合作也在所不惜。這便導致我們國家的衰弱。使人們蒙羞。
…毒品在青少年間的泛濫,百萬以上購買此類有害物質的人口數。皆反映出我們道德墮落的巨大程度。
另一個反映道德墮落的面向,就是許多人不再在意他們維生的方式是否合法。
…再者,消費競賽,尤其對進口貨的崇拜.正反映出我們自己不事生產,我們成為消極的接受者;我們一味模仿他人,不再自己發明東西。簡言之,我們只破壞,不建造,我們變得麻木健忘,而沒有重生…
關于抵制美國與以色列產
當人們以宗教之名尋求協助時,我們必須幫助他們,而支持他們的工具就是完全抵制敵人的物品,我們每一分用來購買其產品的錢,實際上都轉化成射擊我們在巴勒斯坦之兄弟姐妹與兒童的子彈。因此,不購買伊斯蘭敵人的產品以免變相地支持敵人,是我們的義務。購買他們的產品就是支持暴政、壓迫與侵犯。購買他們的產品將會強化其力量;但我們的職責是盡可能削弱他們。我們的義務是盡力鞏固我們在圣地參與抵抗的弟兄姐妹。倘若我們無法增強他們的力量,就必須令敵人衰弱。如果抵制是唯一削弱敵人的方法,我們就得這么做。
美國產品就和以色列產品一樣.我們部得禁止,幫這些物品打廣告也必須被禁止。如今的美國是第二個以色列。它完全支持猶太復國主義。以色列若無美國的支持是無法為所欲為的。以色列對每個東西不義地恣意破壞,用的都是美國的錢,美國的武器和美國的否決權。美國幾十年來的這個做法,一直都未得到應有的懲罰,伊斯蘭世界也不曾抗議其壓迫和偏頗的勢力。
參考資料:
1、http://www.islamonline.net/English/News/2004-07/10/article02.shtml
2、http://www.cesnur.org/2004/qaradawi.htm
3、http://www.islamonline.net/English/News/2005-03/20/article04.shtml
4、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05/oct/29/religion.uk1
5、http://www.adl.org/NR/exeres/788C5421-70E3-4E4D-BFF4-4E4A2E58,DB7611A2-02CD-43AF-8147-649E26813571,frameless.htm
6、http://www.meforum.org/646/the-qaradawi-fatwas
7、http://www.islamonline,net/servlet/Satellite?pagename-IslamOnline-English-Ask_Scholar/FatwaE/FatwaE&cid=l119503544488
8、http://www.islamonline.net/servlet!Satellite?pagename-IslamOnline-English-Ask_Scholar/FatwaE/FatwaE&cid=l119503543874
9、http://www.is1amonline.net/serv1et/d-1119503545220 &pagename=IslamOnline-English-Ask_Scholar!FatwaE/FatwaEAskTheScholar
注釋:
一、一九二四年英埃條約簽訂,英國盡管承認埃及的獨立地位,但對埃及仍然保有國防、外交等處置權。故一九五二年,以納賽爾(Jamal Abdel Nasser)為首的”自由軍官組織”(Free Officers Movement)發動政變,推翻法魯克國王(King Farouk),成立”革命指導委員會”,掌握國家政權。
二、按《古蘭經》所載,先知魯特的族人后來全遭到毀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