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伊斯蘭文化淺析
伊斯蘭文化是一個博大精深的文化體系,它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感召力和影響力,其影響力之大至今可以使五十多個國家把它作為立法依據,有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人把它作為自己的行為指南,已根植在中國十個少數民族的心中。
伊斯蘭文化的淵源來源《古蘭經》和《圣訓》,其表現形式不僅反映在伊斯蘭的信仰中,而且體現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喪嫁娶、禮往交際、服裝儀表、日常生活、飲食習慣等,而最引人注目的則是穆斯林的飲食文化和禮儀。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有十個民族崇尚這種文化。因此,學習、研究伊斯蘭的飲食文化和禮儀,對正確理解和執行黨的少數民族政策、法規,充分尊重和理解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強各民族之間的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和精神文明的重建,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 伊斯蘭飲食文化的基本原則和規定
伊斯蘭總的立法原則是:凡是對人身心健康有害的統為非法;凡是有益于人身心健康的統為合法,飲食方面也不例外。《古蘭經》指出:“他讓你們享用的只是佳美合法的,禁止你們食用的都是骯臟污穢的。”
因此,伊斯蘭教將許多陸地、海洋以及大自然的許多生物作為合法食物,而非法食物僅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古蘭經》說:“你說:在我所受的啟示里,我未曾發現禁食的物品;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確是污穢不潔的,或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犯罪物。凡被勢所迫,非出自愿,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你的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6:145)
為了避免人們把合法的作為非法,把非法的當成合法,《古蘭經》警告那些信口開河,隨意裁決的人說:“你們不要信口胡說:這是合法的,那是非法的。以假借真主的名義而造謊。假借真主的名義造謊者必不能成功。”--(16:145)
以上《古蘭經》明文明確地告訴我們合法與非法的原則,因為真主創造的一切都是有益于人類的。因此,非法的食物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骯臟污穢的”。而合法的食物也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純潔佳美的”。《古蘭經》說:“他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準許他們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7:157)
海洋生物
《古蘭經》多次提到海洋,一方面讓人們知道海洋對人類的貢獻和裨益,另一方面也讓人們認識真主的大能和奇跡。海洋里的動物千姿百態,種類繁多。《古蘭經》在論及海洋生物時說:“他制服海洋,以便你們漁取其中的鮮肉,做你們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寶,做你們的裝飾。”----(16:14)“海里的動物和食物,對于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16:14)
《圣訓》也曾提到海洋生物,穆圣說:“海水是潔凈的,其中的死物是潔凈合法的”。 ---(艾布?胡萊勒)又說:“兩種死物,兩類血對我們是合法的,兩種死物即死鯨魚和死螞蚱;兩類血即肝臟和脾臟內的血。” ---(伊本?馬哲)又說:“真主為人類宰殺了海洋里的動物。”賈比爾傳述:“我們曾與哈比特部落戰斗,我們的首領是艾比?歐拜德。當時,我們非常饑餓,我們發現了一條從未見過的死鯨,人稱抹香鯨,我們吃了半個月,艾布?歐拜德還肯了一塊骨頭。我們繼續前進,當我們到達麥地那時,我們向使者提起此事,他說,你們吃真主賜給你們的食物,真主與你們同在,他使你們果腹,他賜予你們的,你們就吃。”
陸地生物
《古蘭經》說: “他只禁戒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動物。”----(2:173)又說:“禁止你們吃的只是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殺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禁止你們吃在神石上宰殺的。”(5:3)又說:“你說:‘在我所受的啟示里,我未曾發現人所禁食物品,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是污穢不潔的,或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使者禁止食用馴服的驢和騾子肉,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獸,有爪的飛禽。” ---(艾哈買德和鐵密濟)
由以上《古蘭經》和《圣訓》可知,禁止食用的陸地生物如下:
一、自死物。很顯然是指生物的死因不明,或因
疾病而死、或因中毒而死、或因其它因而死,必有一種原因而使其致死。因此,人若食用,必受其害。
三、 豬肉。《古蘭經》在“黃牛章”、“牲畜章”
和“筵席章”均有明文禁止。至于禁止的原因上述的經文也說的很清楚:“豬肉——因為它是污穢不潔的”
四、 誦非真主之名宰殺的。可食的生物必須經
過誦真主之名宰殺方可食用。如沒有誦真主之名宰殺或誦非真主之名宰殺,盡管是牛羊,亦不可食。
五、 打死的。用石塊或木棍擊打動物致死。
六、 摔死的。即動物從高處摔下致死。
六、互相殘殺而死的動物。即兩種動物互相攻擊而致死。
七、猛獸吃剩的。猛獸即是帶獠牙的野獸,如獅子、豺狼等捕捉到的獵物,吃過后剩余的肉。如果動物尚有生命,宰殺即可食用,因為《古蘭經》說:“宰殺后才死的,仍可食用。”----(6:3)
八、在神石上宰殺的。神石即蒙昧時期樹立在天房周圍的石塊,有些人將其視為佛像,在這些石塊上宰殺意在為偶像獻牲。
根據經文的原則,圣訓提到的可食動物有:馬、牛、羊、雞、鴨、鵝、兔子以及蜥蜴。關于蜥蜴,穆圣說:“我不吃,但不禁止別人吃。”又說:“你們可以吃,它是可食的,但我不喜歡吃。”
動物的宰殺
動物可食與否的另一個條件就是能否按照教法規定的方式去屠宰。因此,我們必須了解屠宰動物的要求和規定,屠宰者應具備的條件,宰殺的部位,使用的工具以及屠宰動物應注意的事項。
一、屠宰者
教法學家認為屠宰者應具備的條件是:1、必須是穆斯林或有經典的人。2、兒童即便尚未成年,只要具備分辨能力,也可以屠宰。3、允許婦女屠宰動物。但最好的屠宰者是成年的、智力健全的男性穆斯林,有經典的人的屠宰是允許的。《古蘭經》說:“今天,準許你們吃一切佳美的食物,曾受天經者的食物,對于你們是合法的;你們的食物,對于他們也是合法的。”--(5:5)
二、屠宰的部位
根據動物的不同,屠宰的形式也不同。有的在脖子宰殺,有的在胸脯捅宰,有的則可以在任何部位屠宰。
在脖子屠宰的如牛、羊、飛禽等脖子較短的動物。在胸脯捅宰的如駱駝、駝鳥、鵝等所有脖子較長的動物。可以在任何部位宰殺的包括所有屠宰時難以制服的動物。在脖子屠宰的動物可以在胸脯屠宰,反之亦然。但能夠在脖子屠宰或胸脯捅宰的動物不允許用飛刀或長矛在其任何部位屠宰,否則為非法屠宰,不得食用。
綜上所述,屠宰動物的方式有以下兩種:一、強迫性宰殺。二、選擇性宰殺。無論用哪一種屠宰法都必須切斷動物的食管、氣管和血管。屠宰動物時應動作迅速,下刀一次屠宰為佳,如用力過重,切斷動物頭顱無妨。
三、屠宰時誦真主之名
關于屠宰時誦真主之名的律例,《古蘭經》明文強調了一點:“如果你們確信真主的跡象,那么,你們應當吃那誦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對教法規定的穆斯林只吃經過屠宰的而不吃自死的動物這一律例,有的人提出疑問。伊本?阿拉比在《古蘭經的律例》一書中談到:“曾有一伙人來到穆圣那里詢問:真主的使者!難道我們吃我們宰殺的動物,而不吃安拉宰殺的嗎?于是真主降示了以下經文:“如果你們確信真主的跡象,那么,你們應當吃那誦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
四、屠宰的工具
屠宰的工具要么是武器,如刀、劍或其它利器。要么是猛獸,如獵犬、隼等所有兇猛的動物和飛禽。
穆圣說:“用武器襲擊動物時誦安拉之名,如擊中動物,其肉可食。只有擊中的或宰殺的動物可食。”---艾哈麥德
《古蘭經》和《圣訓》都提到了宰屠宰的工具,《古蘭經》說:“他們問你準許他們吃什么,你說:準許你們吃一切隹美的食物,你們曾遵真主的教誨,而加以訓練的鷹犬等所為你們捕獲的動物,也是可以吃的;你們放縱鷹犬的時候,當誦真主之名,并當敬畏真主。”----(5:5)
《圣訓》也提到了屠宰的工具,穆圣曾對艾比?哈什尼說:“你提到的有經典的人,不要用他們的餐具用餐。如果沒有其它的餐具,則洗滌后可以使用。至于你說的獵物,如果不是你的弓射中的獵物,誦安拉之名后可以食用。如果是你的獵狗捕獲的獵物并已致死,可食。”----《布哈里》
根據經訓原則,教法規定:屠宰時,必須使用適當的工具,無論是利器或捕獵動物。利器必須有鋒利的刀刃,如刀、劍、箭頭和長矛等;無論這些利器是金制、銀制、鐵制或鋼制的均可。
綜上所述,合法的屠宰有以下幾種方式:(1)在選擇性的屠宰方式下,必須使用利器切割動物的食管、氣管和血管。(2)在強迫性的屠宰方式下,必須使用利器擊中屠宰動物的某一部位致死,或放出動物捕獲獵物致死。
用獵槍打獵,如果獵物中彈而死或受傷致死均可食,如果是由于槍聲或爆炸聲驚嚇而死則不可食。 宰殺的動物,如果是有重病或在其它緊急情況下,屠宰時必須證明其一息尚存,如無法證明,則屠宰后觀察其是否流血、踢腿或任何可以證明其生命的跡象,如果沒有任何生命的跡象,即使已屠宰也不可食。
五、屠宰應注意的事項
(一)屠宰時的嘉儀事項 1、在白天屠宰。 2、屠宰的工具應鋒利。 3、應完全切割血管。 4、牛、羊等短脖子動物在其脖子屠宰,駱駝、鵝等長脖子動物在其胸脯捅宰。 5、割斷血管即可,無需割斷頭顱。 6、屠宰者和動物面向麥加天房。 7、屠宰者最好為成年男子。
(二)屠宰時的憎惡事項: 1、屠宰時說:真主啊!你答應某人的祈求! 2、屠宰后動物還在動就立即剝皮。 3、強行將動物拉到屠宰地。 4、在動物面前磨刀。使者曾對一位在動物面前磨刀,而動物眼睜睜看著他的人說:“難道你不能提前磨好刀嗎?你想讓動物死亡兩次嗎?”
動物體內的物質
(1)血。血屬于禁食的范疇,《古蘭經》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觸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殺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6:3)又說:“你說:‘在我所受的啟示里,我不能發現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們確是不潔的—或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為勢所迫,非出自愿,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你的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6:145)上述經文明確規定了血不可食,因此,無論動物有無生命,也不管其肉可食與否。但是,屠宰的可食動物,其肉上留存的血除外。也就是說和肉混在一起的,包括肝臟和脾臟內的血。因為使者說:“兩種死物,兩類血對我們是合法的。兩種死物即死鯨魚和死螞蚱;兩類血即肝臟和脾臟內的血。” 至于禁食血的道理是顯而易見的。現代醫學表明血液是一切疾病的儲藏所,因此當一個人有病時,首先要打針消除血液中的病毒,人逐漸才能康復。
(2)動物的骨頭。可食的動物,宰殺后其骨頭是潔凈的,可以食用。
(3)動物的皮。可食的動物,宰殺后其皮是潔凈的,可以食用。自死的可食動物,其皮是不潔的,禁止食用,但是經過硝制后即為潔凈的,只可用不可食。穆圣看到一只將要仍掉的死羊對眾人說:“你們為何不將它的皮取下來用呢?皮子經過硝制,即可以使用。”眾人說:“這是自死的動物呀!”使者說:“自死的動物,僅僅禁食其肉。”
不可食的動物皮,如老虎、狼皮等,經過硝制后是否成為潔凈的?部分教法學家認為這些動物的皮經過硝制即為潔凈的。豬皮除外由于其本質骯臟。
關于從有生命的動物身上分割的肉,教法學家認為,可食的動物,未經合法屠宰而將其身體的一部分分割下來,其分割的部分是非法的。“使者遷向麥地那時,有些人拿著從活羊身上割下的尾巴,從活駱駝身上割下的駱峰迎接使者。使者說:“從活動物身上割下的肉,被視為是死動物的肉。”---艾哈買德和鐵密濟
三、伊斯蘭飲食文化與衛生、衛性
伊斯蘭飲食文化的要求,從整體上看,不外乎兩個方面即:衛生和衛性;所謂衛生是指外在的身體而言;所謂衛性是指內在的性情而言。因此,伊斯蘭認為:凡是有害于人的身心健康的食物均系非法。
從前述的經文“真主所允許的只是佳美合法的, 所禁止的只是骯臟污穢的。”可以看出:伊斯蘭教禁食豬肉的主要原因乃是因為它是骯臟污穢的、是出于衛生的要求。這種說法并非出于穆斯林的偏見,而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眾所周知,豬生活在最骯臟的地方,居住在最骯臟的環境,垃圾、糞便、廢物等最骯臟的東西卻是它們的美味佳肴,作為一個理智健全的人只需稍加思索便可想象其骯臟的程度。
有關豬肉對人體的健康危害,古今中外的醫學家都曾提出過他們的科學見解和看法。明代醫學家李時珍人稱醫圣,他曾在卓著《本草綱目》中談道:“豬,吃不擇食,臥不擇埠,目不觀天,行如病夫。其性淫,其肉寒,其形象至丑陋,一切動物莫劣于此,人若食之恐染其性”。這是從衛性的角度談豬對人的危害。又說:“南豬味厚,其毒尤甚。”他的意思是說南方的豬其毒害是極大的,這自然會使人們聯想到其它地方的豬也是有害的。關于豬的各部位對人體的危害它進一步分析道:“豬肉:凡豬肉,苦,微寒,有小毒。凡豬肉能閉血脈,弱筋骨,虛人肌。凡肉有補,唯豬肉無補。豬,豬肉毒唯在其首,疾者食之,生風發疾。豬心多耗心氣。 豬肝,豬臨殺驚氣歸心,絕氣歸肝,俱爾可食,食必傷人。豬腎,久食令人傷腎。冬月不可食,損人真氣。”
西醫學博士薛能盲士在他所寫的《食品問題》一書中講道:“豬肉能減退人的記憶力,能使人脫發......”這又是科學的一大新發現。
德國醫學家施費爾先生在 《豬肉對人體的危害》一文中寫道:在美國和加拿大人中每六位人中就有一位肌肉中有旋毛蟲存在,染上這種病的人并沒有疾病的感覺,有很多人不知不覺,不知病因就死去了,還有一些人成了殘廢,這就是吃豬肉所引起的后果。他說:對于這種病,目前人類還沒有克服的本能和有效的防御措施,倘若染上了這種病,便沒有根除的良藥妙方。我認為預防這種病的唯一方法便是不吃豬肉。
以上論述均來源于非穆斯林,他們客觀地談了豬肉對人體的危害,具有一定的科學依據, 他們不會存在任何偏見。
馬天營教授曾在 《為什么穆斯林不吃豬肉》 一書中講了這樣一個有趣的故事。他說:“有一次我到埃及開羅的大學參觀,院長指著一個瓶子,內有用酒精泡著的細蛇般的絳蟲。他說: “這絳蟲是來自中國的。” 我聽后不大高興,馬上問道:為什么?院長說:“因為中國是世界上吃豬肉人數最多的國家,所以害絳蟲病的人也占世界首位,故世界各國都向中國購買這種蟲作標本。我聽后無話可答。”
在此可能會有一些人吹毛求疵地說:“消過毒的豬肉穆斯林也未必可吃?”是的!即便是消過毒穆斯林也不會食用。因為穆斯林首先是奉真主之命而禁食豬肉的,然后才從衛生和衛性的角度去考慮這一問題。盡管如此,人們還是應該明白這樣一個道理:伊斯蘭是天啟的宗教,是關心每個人的身心健康的。《古蘭經》是針對全人類的。人們無論怎樣也不能把世界上每個地方的豬都加以消毒!即便能消除其體內的病毒,也無法消除其骯臟的本性。
那么,既然真主不允許人們吃豬肉,為什么還要創造它呢?答案很簡單。從一方面而言: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相對而存在的,如好與壞,美與丑,潔凈和污穢,光明和黑暗,正義和邪惡等等......。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就違背了對立統一的規律了。從另一角度講:認為能吃才有創造的必要,才有存在的價值;反之便沒有必要和價值。這種認識未免有些太浮淺了。伊斯蘭所禁止的只是食用,并沒有否認它在人類社會中所存在的價值和作用。否則就違背了 “真主造萬物都是為人類” 的原則了。
伊斯蘭不但重視衛生而且重視衛性。有關衛生方面上述《古蘭經》已作了綜述;至于衛性方面,《古蘭經》則指出:“有正信的人們!飲酒,賭博,抽簽,拜佛這些都是惡魔的穢行。”顯然這些是出于衛性方面的要求,因為這些都是危害個人、危害社會的精神污染,是不利于人們身心健康的。
除此以外,還有許多飛禽走獸如:虎、狼、獅、鷹、梟、蛇、豹、貓、鼠等其它的一些食肉動物也均在伊斯蘭的禁條之列。伊斯蘭教禁食這些動物的原因,有些是本著衛生的角度出發的; 有些則是本著衛性的角度出發的。總之,凡是對人們有害的均屬非法的;凡是不利人們的身心健康的均屬被禁之列。這便是《古蘭經》的偉大之處, 這便是伊斯蘭教優越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