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他們,并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對于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由許多跡象。"(《古蘭經》90:21)
伊斯蘭的婚姻制度堅持三個重要原則:第一、適合于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通過合法的婚姻程序才許可成為夫婦,一切非婚姻的男女性關系都是非法的罪惡行為。婚姻是社會管理的重要法制,是社會穩定和家庭幸福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伊斯蘭社會中不應當存在同居、通奸、強奸、誘奸、輪奸、同性戀、性騷擾等這類骯臟的丑聞。真主命令穆斯林男人要尊重女子的人格,在她們同意的情況下娶為妻子,保護她們的權利,享受兒女母親的尊嚴和地位。第二、伊斯蘭的婚姻法制是恒定不變的,過去、現在和將來都不會因為任何理由而改變或廢止,因為這是符合基本人性的天啟法度;只可能在特殊的社會條件下做某些必要的調節和適應。第三、伊斯蘭的法制規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須結婚,男女都不應當守單身。男有妻子,女有丈夫,這才是正常的人類生活,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礎。
穆斯林結婚的主要條件:(1)、男女雙方都是穆斯林。(2)、男女雙方自愿,雙方父母應允。(3)、男方必須付約定的聘禮。(4)、要有兩個男子或一個男子兩個女子以上理智健全的證婚人作證。如果前三個條件達到了,請阿訇念“尼卡哈”實際上也就是在實踐第四個條件,通過念“尼卡哈”進一步說明婚姻是真主的命令和先知的圣行,是具有社會和宗教意義的行為,同時也是為新婚者的祝福。由此,從教門上來說婚姻已經合法了。但是作為一個國家公民,遵守國家法律也是義務,應當到有關部門去領結婚證。
公開的婚禮儀式。結婚是人的大喜之事,也是嚴肅的事,讓人來參加是在情理之中的,也是必要的。穆圣說:“合法婚姻與私通的區別就是慶賀和見證。”這是伊斯蘭對婚姻的保護,一旦一樁婚姻告白于世,當事人會感到巨大的責任感,會千方百計地維護珍惜這份婚姻。
除禁止和非穆斯林通婚外,《古蘭經》中還禁止穆斯林與十四種人通婚。這十四種人,其中七種人是屬于血統關系,如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等。七種人是屬于非血統關系,如奶母、同乳姐妹、岳母、繼女、兒媳、繼母、同娶兩姐妹等。
這十四種人分為三類:第一類:母親、繼母、岳母、乳母、姑母、姨母、女兒、侄女、兒媳、外甥女。第二類:姐妹、同乳姐妹。第三類:同娶兩姐妹。與第一類人通婚有悖于倫理道德。與第二類人通婚是屬于近親結婚。隨著現代醫學的不斷進步,人們已逐漸認識到近親結婚的惡果。至于真主禁止同時娶兩姐妹,《古蘭經》中沒有明確提到禁止的原因,但我們從其他的《古蘭經》文中可以理解其中的哲理。真主說:“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他們,并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對于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由許多跡象。"(90:21)夫妻之間應該互相愛悅、互相憐憫,但是夫妻雙方、幾個妻子之間常會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同事一夫的親姐妹之間的話,除不利于家庭之間的和睦外,更會傷害親姐妹之間的情誼、使同胞姐妹反目,這是不符和伊斯蘭精神的。
伊斯蘭鼓勵婚姻,不提倡離婚,但也不否任離婚,婚姻中往往會出現夫妻之間的不適應,導致離婚,為此,真主又制定了休妻和離婚的法律。真主說:“休妻只允許兩次。此后就該光榮地挽留她們,或是善意地使她們離去。你們拿回給妻室的禮物是違法的,除非有關雙方恐怕她們不能夠遵守真主規定的法度。”(2:229) 經文告戒穆斯林與妻子離開時,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時必須尊重他人的利益,要具有人道精神尊重她們的選擇。
伊斯蘭允許寡婦改嫁。伊斯蘭教是合天理重人情的宗教,它不主張人們過獨身生活,婚姻是其重要的教律之一。《古蘭經》說:“如果你們休妻,而她們的待婚期滿,那么,當他們與人依禮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2:232)
伊斯蘭為了純潔血統和維護男女雙方個人及家庭的權益,規定再婚婦女的待婚期。待婚期有兩種:(1)、離婚婦女的待婚期:在月經期的婦女待婚期是三次月經。(《古蘭經》2:228)月經期未到及絕經的婦女待婚期是三個月。(《古蘭經》65:4)懷孕的婦女待婚期是分娩。(《古蘭經》65:4)已訂婚而未同居之婦女沒有待婚期。(《古蘭經》33:49)(2)、丈夫去世之婦女的待婚期:丈夫去世之婦女的待婚期為四個月零十天。(《古蘭經》2:234)
在婦女待婚期內,禁止他人向其明提婚事,暗示無妨。《古蘭經》說:“你們用含蓄的言辭向待婚的婦女求婚,或將你們的意思隱藏在心里,對于你們都是毫無罪過的,真主已經知道你們不久就要向她們提婚約,(故準你們對她們有所表示),但不要與她們定密約,只可說合理的話,不要締結婚約,直到守制滿期。”(2:235)
根據《古蘭經》、圣訓明文、教法中的類比推理及著名學者的主張,伊斯蘭教不反對計劃生育。公元642年,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時代,駐埃及總督阿目爾曾在一次主麻演講中講道:“眾人啊!你們要警惕!要記住以下四種情況:在休息時,當防止被盜;在生活寬裕時,當防止困窘;在受人尊敬時,當防止貶責;要防止孩子過多,否則會有損于財產和降低生活水準”(伊本·馬哲·白海基等傳述)。
關于墮胎:伊斯蘭教各家教法學家都不同程度地認為,在四個月以前流產是可以的,這樣做與真主的創造和意志也不相違背,更不會損傷真主的“造化”。據艾卜·阿卜杜·拉赫曼·阿卜杜拉·本·麥斯歐德傳述:穆圣說:“你們每個人的造化的過程是集合在母腹中,四十天是一團精,再四十天變成血塊,再四十天變成肉團,然后天仙被派遣去給他吹入靈魂,并受命作四件事:記下他的給養、壽數、行為、幸與不幸”(見“布哈里”和“穆斯林”圣訓),也就是在真主“吹入靈魂”的四個月前墮胎是可以的。
伊斯蘭的教義和法制鼓勵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只有因為特殊的理由男子允許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個妻子。這些特殊的情況,如戰爭和災難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婦人數超過男人,她們需要有人負責擔養和保護,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無能、不孕等原因。
真主在穆圣經歷了《伍侯德戰役》(公元625年)之后,下降了這個啟示。戰后穆斯林將士死亡人數很多,穆斯林社會面臨大量孤兒和寡婦的問題無法妥善解決。真主說:“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并且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人和女人。你們當敬畏真主----你們常假借他的名義,而要求相互的權利的主----當尊重血親。真主確是監視你們的。你們應當把孤兒的財產交還他們,不要以(你們的)惡劣的(財產),換取(他們的)佳美的(財產),也不要把他們的財產并入你們的財產,而加以吞蝕。這確是大罪。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末,你們可以擇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這是更近于公平的。”(4﹕1-3)
這段經文就是伊斯蘭婚姻法允許穆斯林男子最多娶四個妻子的經典根據和歷史背景,娶多妻者首先應是愿意幫助一些有困難的女子,盡到道義的責任,也要考慮個人對女子愛悅的感情問題,然后保證她們公平待遇,否則,“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
伊斯蘭法律允許有限制的多妻,這是寬容的一面;同時法律絕對禁止賣淫、通奸和拼靠,這是伊斯蘭法律嚴厲的另一面。這個法規可以杜絕賣淫、拼靠、女子受騙或無家可歸等社會混亂現象。例如在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有錢有勢的男人可以無限量地娶妻納妾,甚至蓄養性奴。再如在發達國家,一夫一妻制,說得很冠冕堂皇,但任何人都允許明目張膽違法到外面偷情,這是法律的虛偽,但政府無可奈何,只能聊以自慰說“尊重私人間的愛情”。由于冠冕堂皇的“一夫一妻”制有名無實,造成的后果不僅夫妻糾紛,家庭不和,而且性病叢生,是現代人類為之恐懼的艾滋病的主要根源。
伊斯蘭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認主獨一的基礎之上的,其核心內容具有鮮明的倫理道德,理論道德體現在伊斯蘭婚姻觀念的各個方面,伊斯蘭的婚姻觀念應當是各種文明婚姻觀念的典范,是社會追求發展、人類尋求幸福的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