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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4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根據條例,中國公眾有權依法獲知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政府信息。 這是中國出臺的首部有關保護公眾知情權的法規。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表示:“對于實施政務公開已有10多年 歷史的中國政府來說,這意味著一個里程碑式的跨越。” 中國一直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國的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規都對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做了規定。在地方,有12個省、直轄市和16個較大的市制定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根據條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這兩類主體是政府信息的擁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 此外,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作、獲取了大量的社會公共信息。條例也將這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作為信息公開的主體,納入調整范圍。 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是條例的核心內容。條例從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個方面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作了規定。 條例明確,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根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條例還分別規定了其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公眾關心的征地補償費用的發放和使用情況等。 由于政府信息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條例同時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范圍:“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為了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系,條例建立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條例特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必要的救濟途徑也以法規的形式得以確定。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條例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給各級政府機關一年的準備時間。 |